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2.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几点意见,以裨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的许多学者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采用的模式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并且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我国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物权法》的颁布,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有重大的意义,但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在研究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建议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同立法体例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其在中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我国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就使得动产抵押制度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力而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通过分析国内外动产抵押权客体的立法例证,研究限制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与解决物权公示公信力问题的关系,为如何认定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实现动产抵押制度中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应将所有权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的成立要件;而对抵押权登记,则只作为对抗要件,即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其目的在于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它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虽然从预告登记的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相对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其加以修改完善,以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0.
胡健星 《韶关学院学报》2011,32(11):152-155
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确立后,学界大多数参考德国、日本、瑞士、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从明确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明确预告登记的申请人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这些研究成果虽然为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提供了重大的理论依据,但其大多停留在预告登记制度内部进行研究,并没有运用研究成果进一步协调登记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协调我国登记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冲突,既是为预告登记涉及的实证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也可以从物权、债权、物权化的债权、优先权、诉权等权利协调的理论高度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物权法,完善民事立法,对我国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意义和作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在物权变动规则中,应确立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重构一个与行政管理权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用益物权体系,建立我国的典权制度,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体系,增加交易、融资途径,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2.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德国,而后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它通过对物权人处分权的限制,有效地保全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实现,同时采相对无效主义,保持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有利于民法公平、效益价值的实现。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立足于其价值内核,以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的功能。  相似文献   

13.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全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变更、废止为目的的请求权而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对该制度理论进行研究,提出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途径和方案。  相似文献   

14.
程玮 《海峡科学》2006,(4):35-3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最早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制度。从我国现行法来看,虽然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已有不少,但就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尚属鲜见。2005年7月的《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利于科学完善与正确实施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5.
吕敏 《科技信息》2012,(7):646-646,651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并应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6.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法律属性缺乏统一认识。虽然我国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在实践中对维护交易秩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片面强调登记的行政管理功能,忽略了登记的物权效力,以致于预购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将其定性为预告登记,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之目的。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正由单纯管理型向财产型转变。土地作为不动产物权,建立土地登记制度是为土地权利变动提供法律基础,土地权利登记是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法律基础,是国家建立的关于土地权利的统一的法律基础。为此,必须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潘醒 《甘肃科技纵横》2005,34(4):89-89,62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物权登记制度中一个极易造成误解的问题,公信力原则乃法律为保护交易的安全,以登记权利视为正当的原则。登记的公信力,乃是为保护因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及他人而设,公示公信力是以权利的推定力与形式的确定力为逻辑起点的。  相似文献   

19.
陆鸣 《科技智囊》2015,(2):48-53
<正>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据悉,《条例》中首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规定10种不动产权利将依法登记,其中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将债权物权化,为保全一种目的在于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的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因当事人双方就债权契约的成立与物权行为的履行间尚有一定时间差异,故常有债务人将不动产另作处理,如一物二卖,并将产权移转登记于后债权人的情形.此种状况,对原债权人甚为不利.鉴于此,法律上设有预告登记制度,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之债权请求予以保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