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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瑞峰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9,(3):23-27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模糊、根本违约范围不确定、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间不规范等弊端。这些弊端不仅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而且降低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并有损合同自由原则。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考虑,应从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理论入手,优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细化根本违约的范围以及规范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论证寻求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何秉群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0,10(1):F0003-F0003
合同法定解除这一制度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强行干预以实现对交易公平的维护。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商事合同不具备的射幸性、附合性等特征,正是这些特性使得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更为重要的研究意义。 相似文献
3.
罗文正 《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15(2):159-160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各国处理合同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很多国家都把情事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合同自由.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以维护合同自由为其指导思想.情事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情事变更原则,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情事发生变更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罗文正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2):159-160,162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各国处理合同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很多国家都把情理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合同自由。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以维护合同自由为其指导思想,情事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情事变更原则,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情事发生变更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建设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起总控制总协调作用,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业主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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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来看,我国对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态度是以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来维护合同的稳定存续,而在国外很多国家,他们的做法是以建立在补偿金基础上的灵活解约制度来维持一种长期动态的雇佣稳定。因而在国外,无固定期限能够成为一种普遍形式,固定期限才是例外。也就是这种合同解除上的差异造成我国很难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普遍的签订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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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程顺增 《浙江科技学院学报》2012,24(5):368-372
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法体系内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可抗力、法定解除等相关制度易发生混淆。通过案例分析并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得出以下结论:情势变更制度与因重大误解而可变更、可撤销制度存在竞合可能,与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可撤销制度差别显著;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易混淆的原因在于依大情势说情势变更包含不可抗力;"小情势"-商业风险+政策法律变动≈司解二第26条界定的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制度与法定解除制度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涵义相同。 相似文献
10.
顾华详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1999,(1)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合同履行困难或一方严重违约时的一种补救措施,它对于挽救合同,避免损失,妥善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困难,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论述了我国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含义、作用、原则、法定条件、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并进行了国际比较。 相似文献
11.
沈倩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21,(5):46-52
合伙合同作为新增制度置于《民法典》中有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存在条款规定模糊、规范效力弱等问题,需要引入本章之外的其他规范和通过解释规则来加以补充适用.针对合伙合同解除和终止规范,《合伙企业法》作为规制商事合伙的法律,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民事合伙合同,但其解散规则的法律效果与民事合伙合同终止效果相似,因此部分解散规则可... 相似文献
12.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关系中债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抗辩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债权的抗辩权保护本旨功能定位以及大陆法系的判例学说,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应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由此,必要性的对英美法系国家完善化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借鉴,则有利于实现该项制度在适用范围和行使效力上的突破。也是建立在这种规则吸纳的基础上,可以落脚于通过适用关系的厘清以及债权保护体系和违约行为形态体系的完善,进而能够实现不安抗辩权规则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协调。由此而言,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方式是可以解释为两种制度的巧妙结合,从而也就解决了相关理论争议和司法适用的困难。 相似文献
13.
赵雪洁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1):56-59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之一.在考察两大法系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对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顾华详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1999,6(1):80-86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合同履行困难或一方严重违约时的一种补救措施,它对于挽救合同,避免损失,妥善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困难,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论述了我国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含义,作用,原则,法定条件,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并进行了国际比较。 相似文献
15.
16.
一、典型各国(法系)的根本违约制度(一)英国普通法上的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最初是依据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类型而定。19世纪末开始,英国法院将合同条款依其重要程度分为条件和担保,条件作为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违反了条件即构成了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而担保作为合同中次要的附属性的条款,违反担保,受害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 相似文献
17.
附赠式有奖销售本质上属于单一的买卖合同,经营者交付赠品的行为并非赠与,而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买卖合同解除,赠品应当与所购商品一并退还;抽奖式有奖销售包括买卖合同和射幸合同,其中射幸合同相对于买卖合同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买卖合同解除,消费者可以依据有效的射幸合同继续保有奖品或奖金,无需退还。 相似文献
18.
方胜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精选》2012,(4):57-57
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管理中的核心。所谓合同管理,除了包括合同的签订、履约、变更和解除等过程的管理外,还应包括签约合同之后的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工作。合同分析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然而合同分析却是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合同分析工作必须引起重视和加强。文章阐述合同管理中的合同分析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合同分析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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