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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华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4,(5):160-164
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统一的现状出发,并结合中国既有的试点经验及相关域外经验,认为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之公示公信作用为根本原则,通过整合既有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能至国土部门,并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完成不动产状况的调查核实,通过统一"字段"建立不动产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统一化的不动产数据平台,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机关之查询、调取提供统一平台,逐步实现不动产之统一登记,以提高物权之公示公信效能,简化不动产相关的行政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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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江西省级不动产登记工作面临的数据无法集成管理、信息无法互通共享和业务无法监测监管的难题,提出了省级平台总体框架设计、数据体系、业务系统和运行模式的建设方案,基于会话粘连、Web API、HDFS和云计算等技术,建成集统一接入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综合展示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查询共享系统等一体的平台成果,实现了对全省不动产登记数据集成管理、信息查询共享和动态监测监管等功能。该平台已成为监管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重要抓手,应用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促进不动产登记效率大幅度提升和营商环境登记财产指标不断优化,有力保障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江西全面实施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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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导报(北京)》2015,(6)
<正>面向不动产登记的异构信息资源整合策略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顺利开展不动产信息统一登记与管理,国土部门需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其首要任务是整合各个业务系统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目前对于不动产领域信息资源的集成研究并不成熟,为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需求,解决目前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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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设置具有重要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统一设置,但究竟怎样统一设置,应由哪个机构来负责设置,则众说纷纭。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设置,应吸收各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县一级行政级别机构内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局,内设登记科与管理科。只有这样设置,才合理、可行和高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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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 《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11,34(1):80-83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大量涌现,因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也由此增多。在讨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完善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建立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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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 《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11,(1)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大量涌现,因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也由此增多。在讨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完善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建立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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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国家实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前,不动产相关登记数据的信息化工作由若干个不同部门分别管理,由于分散登记所导致的信息分散、信息化水平不平衡、登记标准不统一、登记手段多样等各种复杂问题都须臾解决。该文将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房地数据一体化进行详细分析,并探讨房产登记和国土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理的相关流程,并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整合建议,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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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呈分散状态,从而妨碍经济的发展、影响权利人的正当权益。所以,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统一势在必行;应当以司法机关作为我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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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施行并未解决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而在实践中,分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理论与实践的考查,提出我国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统一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管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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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瑞 《河北省科学院学报》2018,(1):32-40
文章简要介绍了基于阿里云的宁夏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从功能、性能、横向扩展能力、群众基础、对ArcSDE空间数据引擎的支持等几个方面,对比了Oracle、RDS(Sql Server、MySql)、DRDS几种数据库的优缺点,并结合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实际情况选择的适用的数据库。最后介绍了数据库的物理设计、概念设计、逻辑设计及数据容灾设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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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稳步推进,与之相适应的登记社会中介行业组织的建设也亟需进行完善。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社会中介行业组织总体建设滞后,立法效力层级较低,组织建设不完备,难以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求。借鉴台湾地区地政士管理的相关经验,应针对性地构建我国与不动产登记相适应的社会中介行业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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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发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9(1):63-65
不动产登记不仅有物权变动的登记即移转登记,而且包括其他事项的登记如宣示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等。学者在论及不动产登记之效力时,多述及移转登记之效力,而对后几种登记之效力似乎不为重视。我们拟从移转登记和保障登记两个方面总结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对不动产法提出一些分析,并与中国的物权法草案建立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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