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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是贯彻我国“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一项有效制度,对于限制死刑、减少死刑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死刑缓期执行有关适用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一些认识误区,因而,有必要对死刑缓执行的若干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据此,笔者着重论述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六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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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侯”是“绞监候”、“斩监候”的总称,是与死刑立即执行相对的。清朝有专门处理监侯的会审制度:秋审和朝审。通过秋审、朝审的一系列程序来决定监侯人犯是否执行死刑。监侯的最终处理结果有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监侯制度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缓有着诸多联系与区别,比较两者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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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死刑执行的方法、场所与时间、程序和死刑执行人数,得出对我国大陆死刑改革的启示是:借鉴台湾地区把死刑犯心神丧失作为死刑暂停执行的一种情形;借鉴台湾地区把特殊纪念日作为死刑暂停执行的一种情形;增加死刑执行的透明度;适当延长死刑的执行期限;适当的时候公布死刑执行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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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7,(1):39-42
死刑观念不仅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就是死刑观念动态的体现。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包括立法中的死刑观念、司法中的死刑观念以及执行中的死刑观念。正是由于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它才具有了相应的功能。死刑观念有不同的种类也有不同的层次。正确的死刑观念既会促进死刑立法改革科学,也会促进死刑司法公正适用,还会促进死刑执行人道。错误的死刑观念阻碍死刑立法改革,也会导致死刑适用的不公正,还会导致死刑执行的不人道。在我国的死刑改革中应该积极引导发挥死刑观念的积极功能,限制死刑观念的消极功能,从而推进我国死刑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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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旭筠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4):24-27
中国将逐步以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广泛反响,它标志着我国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死刑执行制度正向文明化、人道化迈进。就我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现状做了说明,分析了我国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必然性和正确性。同时,也就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谈了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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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死刑立法的基本趋势及我国的现实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顺昌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3(1):78-80
死刑立法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大焦点。死刑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死刑的实际执行不断减少,死刑的判决程序严格法定,死刑的执行方法日趋文明,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基本趋势。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死刑的立法的强度可适当减轻,死刑适用的范围尽应可能减小,有关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方面的死刑规定要予以削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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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政治等因素,我国废除死刑并不现实,但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中国死刑执行方式需要向着人道主义的方向转变。笔者认为,针对具体国情的特殊要求,中国死刑执行方式的人道主义转变主要应从死刑犯各项基本人权,如生育权,会见亲属权等方面切实改变死刑执行中存在的人道主义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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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作为预备和未遂的分水岭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关于着手的认定标准的观点充满矛盾和误区,由此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实质的客观说是一个走出误区的理性路径,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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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理中,仍坚持传统的旧过失论是不合时宜的,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现处于主流地位的新过失论,以期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我们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不应承认所谓的共同过失犯罪、过失教唆犯以及监督过失。在人来人往的地点和时间,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的想像竞合;在人迹稀少的地点和时间,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均只需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刑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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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高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4,24(2):35-37,41
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界定,采用了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规范标准,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形式特征。在我国刑法推崇罪刑法定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不妥的,而应以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并从“事实犯罪”、“法定犯罪”两种角度考察、界定犯罪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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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赏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25(2):36-38
由刘海洋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的争论,笔者得出刘海洋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任何犯罪,急需修改《刑法》第234条之故意伤害罪,并提出我们国家、社会及人民保护、尊重和善待动物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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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文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6,(5)
结果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比较有争议的概念,是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既遂类型之一,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结果犯。结果犯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不仅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由此行为引起的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是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的既遂类型,但这种划分与刑法的规定及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不符,其关系必须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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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上只有伤害故意,并不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细分为轻微伤害、轻伤害、重伤害等若干等级,使得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个别出现合法而不合情理的现象。针对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故意伤害罪进行改革,以便于实务界操作,使定罪更明确、量刑更合理,也使受害人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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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韬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2,(2):64-67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的概念,由于严格责任制度损害人权,英美法严格限制其适用的领域。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无罪过责任,所以所谓"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的问题,其实是对我国刑法中责任主义的解释立场问题。我国刑法存在不少违反责任主义的规定,但不存在绝对责任。我国刑法应该承认公害犯罪特殊场合下的"推定责任"的合理性,并应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推定责任的规则来界定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它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责任主义松动的表现。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严格责任,存在原因并非责任主义松动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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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贤淑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94-99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立法是大势所趋。刑事立法应细化贿赂犯罪的罪名,降低受贿罪之立案标准,建立多元量刑模式,并完善相关立法以打击因贿赂而诱发的其他犯罪。司法操作中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量,证据规则适用贿赂推定,量刑标准要重点考虑对公权力的侵害程度及社会后果,既得利益之处理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