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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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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民事检察监督的现状不尽人意,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对于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关于抗诉的规定,限制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使得民事检察监督局限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本文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7条,是一般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定与特殊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定关系的观点,指出第187条不能限制第14条规定的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5项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2.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监督必须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要想对民事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必须深入了解法院的民事执行及其存在的问题。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无须再讨论,问题是如何按照执行程序的特点和规律,具体地将执行监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3.
2008年实施的新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将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保留了下来,并将纳入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事由。这就要求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应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有统一的标准。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对其具体适用问题并未涉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直接关系到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应当有一个宽严适中的标准,以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得微乎其微,这也正是造成当前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途径进行研究,试图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解决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权问题,以切实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5.
民事抗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定条件时,按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诉讼制度。通过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国外民事抗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民事抗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阐述。通过追根溯源,以期对民事抗诉制度的本质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在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提请抗诉的案件中,对有可能和解的案件,尝试纳入执行和解程序,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实施执行和解,是一个新的话题,也给民行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笔者回顾此项工作的一些实践,并对其有所思考,在此,谈几点浅显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为此,探讨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如何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既未引起立法者应有的重视,也未引起法学界足够的关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从总体上看过于简单和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存在明显缺漏。制度建设的滞后和研究的不足给执行实践带来了很大混乱,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多年积压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社会上盛传“法律白条”现象发生,从而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以及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望。  相似文献   

9.
出席民事再审庭审,是检察机关使抗诉权的一项主要内容。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庭审的地民职责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检法两家的冲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再审活动中处于既是监督人又是抗诉人的特殊的地位,由此决定其职责亦包括支持抗诉与对庭审的监督两方面。  相似文献   

10.
探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错误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提出抗诉,再审,出庭的对策,把“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以及如何限制抗审级别,提出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抗诉再审案的权力和完善监督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11.
新《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全方位监督定位。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全方位监督,包括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对裁决和调解结果的抗诉监督、执行监督、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监督等。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还需进一步细化,以便人民检察院更加明确其承担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开展全方位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2.
作为检察权能的组成部分,民事抗诉已经成为制约违法审判、保护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监督形式;然而,由于立法上对民事抗诉范围规定的不明确,使其在实践运用中背离法律监督职能宗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民事抗诉范围的适当扩大,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对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对案件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先行判决;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另一部分事实时,人民法院应适用什么程序审判,法律没有规定,最高法院也未作司法解释,导致这部分案件续审被视为再审案件而一律适用再审程序。但此类案件适用再审程序,违反"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再审原则,应当分别情况分类受理。可以适用初审程序的,另立新案处理,使审判更符合诉讼规范。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再审法院级别,细化了再审的法定事由,明确了人民法院接受抗诉裁定再审的时间期限等。但是,修正案也遗留了一些问题,比如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过多,未规定再审诉权,未限制再审次数,没有审前和解制度等。希冀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时,可以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5.
楚军萍 《科技信息》2011,(36):78-78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与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被法律赋予了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应当如何救济,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这一缺陷显然有损公证机关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6.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主要以分权、防止司法专断、维护社会公益、实施法律监督与保障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诉讼法理和制度构造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其改革的路径应当是:增加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增加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程序的监督;严格限制检察机关对审判结果的监督。  相似文献   

17.
对于民事抗诉,检察院与法院的认识差异较大。民事抗诉制度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提出了应当对民事抗诉监督制度进行渐进式改革,以处理好法院审判权的独立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金亮 《科技信息》2010,(31):I0394-I0394,I0382
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从2001年我国立法机关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开始,民事执行制度的建构问题就成为民诉法学界、法院和检察院等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①。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虽然抽象地规定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我国的法律传统决定了在公益诉讼起诉承担上必然带有强烈的权力化色彩。地方保护主义决定了法定行政主管机关在近期内无法有效地开展诉讼,检察机关作为今后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承担者,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授权才能全面开展诉讼。检察机关的起诉权要在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得到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的确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遵循谦抑原则和起诉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20.
扩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民诉法学界最近几年一直争论的问题。本文从最高院批复的角度出发,对法检两家机关需要配合的民事抗诉问题进行了粗浅研究,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之所以不能有效地进行,究其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在于审判权与检察权缺乏制约和协调,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两方面的解决对策,即:加强协调理念和完善制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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