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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剑兵 《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4,(3)
<正> 安乐死不仅是一个医学和伦理学问题,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目前在这个重大课题上的种种争论,以及理性与情感、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历史传统与现代精神、理论研究与临床实践、意向与行动、人道与非人道、作为与不作为等等一系列的矛盾与冲突,莫不最终归结到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合法与非法的问题上.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探讨和研究不论延续多长时间,最后对此问题的解决将有赖于法律的规定,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立法机关能否赋予安乐死合法地位?人的要求死亡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帮助实行安乐死的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和接受制裁?构成安乐死的合法条件是哪些? 相似文献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认识上的分歧。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论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和主体特征.并对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的问题,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以及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如何区分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3.
陈炜强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3,(2):89-93
我国判决“不准离婚”制度是在三次婚姻立法中均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形成于长期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本文主要围绕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关于离婚之规定分析指出,在当代中国,应从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离视角重新认识和反思婚姻的本质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立法、行政和司法在离婚中仅具有消极功能。基于此,才能正确阐释立法之真实涵义和精神,进而揭示出原有理解的错误性和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的违法性。必然地,建基其上的判决“不准离婚”制度也是非法的和错误的。 相似文献
4.
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从缺失到司法实践定性不统一,再到统一定性的强化阶段。但是,现行《非法采矿司法解释》将非法采砂行为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存在非法采砂行为可罚性的实质判断蕴含危险、法益侵害性难以被包容于非法采矿罪和缺乏刑事违法性问题。要弥补上述非法采砂行为入罪的解释论缺陷,修改非法采矿罪空白罪状指向的行政性法律规范是更优的路径选择。具体而言,可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采矿罪所保护法益包容非法采砂行为侵害的法益,界定采砂许可证是一种特殊的采矿许可证,明确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将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的打击范围之内,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实现最严密、最严格的环境法治要求。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对当下我国民间借贷、套路贷等行为所引发犯罪问题的立法回应,充分体现了当前积极的刑事立法观。但该罪设立实施后所带来的司法适用难题,如法益保护范围界定上的模糊、罪状规定理解上的歧义,以及与他罪关系不够明晰等问题有待解决。基于对刑法条文规定构成要件的检视,催收非法债务罪所保护的应为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和个人人身权利双重法益。在犯罪主观层面,需具备催收非法债务这一主观违法性要素。在与他罪关系的厘清中,本罪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竞合,与寻衅滋事罪则属对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择一适用。 相似文献
6.
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是受利益驱动,在规避法律约束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突破安全"底线"的行为.分析过去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无不与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并非打而不死、禁而不绝,通过"打非治违",通过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可以使之成为合法而且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相似文献
7.
8.
路晓霞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2,(3):36-39
非法集资罪究竟侵害何种法益,现实立法界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因用计划经济的理念规制金融工业而备受诟病;司法实践倾向于受害人保护,用自然犯去度量行政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值此吴英案尘埃落定之际,从"庞式骗局"入手探究集资欺诈的侵害法益,重构融资的刑法失信惩戒体系,独立思考法治的困境与出路无疑兼具立法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朱前星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1,(6):56-61
司法话语权,就是在司法过程中参与者的言说资格和行为资格。从"话语"到"话语权"研究,成果可谓丰硕。目前直接对司法话语权进行研究的论文极少,更没有发现系统研究司法话语权的专著。虽未直接提及"司法话语权",但间接涉及司法话语权的学术成果则相对丰富。司法话语权研究创新有较为广阔的空间。进行司法话语权研究,其生命力和前景是不言而喻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