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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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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将债权物权化,为保全一种目的在于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的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因当事人双方就债权契约的成立与物权行为的履行间尚有一定时间差异,故常有债务人将不动产另作处理,如一物二卖,并将产权移转登记于后债权人的情形.此种状况,对原债权人甚为不利.鉴于此,法律上设有预告登记制度,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之债权请求予以保全.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是不动产交易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这类权利有遭遇各种中间权利处分的危险。其根本原因在于,此类权利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内含于某些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制度也是这些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对此风险,法律一般利用预告登记、损害赔偿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等制度加以对抗。其中,预告登记有明显的优势,不但能够保障合同目的实现,而且防险成本低,这正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3.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全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变更、废止为目的的请求权而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对该制度理论进行研究,提出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途径和方案。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其目的在于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它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虽然从预告登记的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相对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其加以修改完善,以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5.
胡健星 《韶关学院学报》2011,32(11):152-155
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确立后,学界大多数参考德国、日本、瑞士、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从明确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明确预告登记的申请人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这些研究成果虽然为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提供了重大的理论依据,但其大多停留在预告登记制度内部进行研究,并没有运用研究成果进一步协调登记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协调我国登记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冲突,既是为预告登记涉及的实证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也可以从物权、债权、物权化的债权、优先权、诉权等权利协调的理论高度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6.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德国,而后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它通过对物权人处分权的限制,有效地保全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实现,同时采相对无效主义,保持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有利于民法公平、效益价值的实现。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立足于其价值内核,以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我国原有房地产登记机构分散,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物权法》确立的异议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制度都是以前所没有的,从而丰富了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最大限度的减少一屋多卖的现象。《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机构及其审查义务的规定不明确,本文通过对该问题的探讨,希望时我国房地产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物权法》的颁布,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有重大的意义,但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在研究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建议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
潘醒 《甘肃科技纵横》2005,34(4):89-89,62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物权登记制度中一个极易造成误解的问题,公信力原则乃法律为保护交易的安全,以登记权利视为正当的原则。登记的公信力,乃是为保护因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及他人而设,公示公信力是以权利的推定力与形式的确定力为逻辑起点的。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几点意见,以裨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的许多学者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采用的模式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并且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我国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同立法体例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其在中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登记不仅有物权变动的登记即移转登记,而且包括其他事项的登记如宣示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等。学者在论及不动产登记之效力时,多述及移转登记之效力,而对后几种登记之效力似乎不为重视。我们拟从移转登记和保障登记两个方面总结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对不动产法提出一些分析,并与中国的物权法草案建立联系。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正由单纯管理型向财产型转变。土地作为不动产物权,建立土地登记制度是为土地权利变动提供法律基础,土地权利登记是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法律基础,是国家建立的关于土地权利的统一的法律基础。为此,必须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李庆锋 《科技信息》2009,(2):270-270
《物权法》的施行并未解决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而在实践中,分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理论与实践的考查,提出我国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统一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管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宜。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登记审查又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环节,但我国的登记审查制度并不健全。如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为权利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设计一套合理、慎密、经济的制度机制,是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7.
陆鸣 《科技智囊》2015,(2):48-53
<正>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据悉,《条例》中首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规定10种不动产权利将依法登记,其中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相似文献   

18.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世界上有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模式.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登记要件主义.登记簿在不动产登记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证明物权设立及变动的重要依据,其记载内容是物权登记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权利人享有房屋物权的证明,其补发的程序应当是严谨的,而不应当是随意的.登记机构应履行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义务.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的是质物间接占有的情况下如何成立质权以及如何防止债务人与占有人妨害质权的内容。本文要关注的是这一法条的后半部分,即如何防止债务人与占有人妨害质权。按照该条规定,质权成立后,占有人按照债务人的指示处分质物的,该处分行为无效。从这条规定的本意来看,是想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处分行为无效来否定债务人和占有人的处分行为,使法律关系恢复到处分行为发生前的状态,使质权人仍然可以通过间接占有的方式占有质物从而维持质权的存在。但法律规定此种行为无效似乎忽视了该处分行为的受让人,而该受让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质物之所有权,这必将导致与本条规定完全不同的情况。  相似文献   

20.
比较自合同生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明确通过约定方式确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缺乏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说到底是不动产的物权归属问题,要遵循物权变动尤其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法理。对因法律行为引起车库(位)归属问题,宜采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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