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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属于债的一般担保。《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但其规定有不尽完善之处。本文以我国立法、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学说,对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成立要件、行使方式、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行使的利益归属以及代位权制度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区别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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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梅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有其自身的成立条件及行使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填补了法律漏洞。但由于其规定的行使条件过于严格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未加详尽 ,因而不利于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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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在我国最初规定于新合同法中,对解决三角债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堪称此制度的核心之一,本文欲以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构成要件为基础,对其展开新的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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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正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21(5):5-9
债权人代位权是专属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合同法》确立的代位权制度,弥补了我国债的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漏洞,完善了债法,有利于解决三角债等债务纠纷,稳定经济秩序。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之存在,但此权利应不限于《合同法》规定之债权;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此“必要”为债权不能依债之内容受给付之危险,《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过严;债务人履行迟延,然保存行为应有所区别;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四个要件。债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在诉讼中无须一般地定债务人之诉讼地位。行使之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由此付出的必要费用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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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传统民法学上一项重要制度,而在我国正式确立不过寥寥十多年。代位权的本质在于债的保全,基于此赋予它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牵涉进第三人的利益,故应用须谨慎细致。与传统民法学上的代位权制度相比,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可谓是“亮点”纷呈,十分具有中国特色,是好还是坏,是现实的束缚还是理论的禁锢。综观世界法史,从应然角度看,代位权制度本身应扩大适用范围,如囊括保存行为等,以满足现实的需求。从代位权制度的背景、现状、客体、行使后果、实践中有关管辖、仲裁的争议出发,认真梳理代位权的细节,从多角度进行考察,旨在为实务困惑提供一些解决路径,同时对发展前景进行一定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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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方式中的一种,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将该制度引进,并针对近年来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在对行使代位权的客体、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设计时,刻意进行了创新。然而从新出台的举措看,新的代位权制度难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因此,应遵循传统代位权理论重新构建我国的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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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核心功能是债权保全功能,具体表现为“入库规则”。对债权人代位权性质的理解,不应当和传统的权利类型做简单的对比,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设立目的来看,代住权是兼具管理权和形成权双重属性的对债权人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独立的权利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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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伶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2)
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确立于法国。我国《合同法》对其也作了规定。本文以合同法为主线,结合学界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制度的讨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分析,着重论述其对传统代位权制度的重大突破--放弃"入库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述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还存在的不足,如:对代位权的主张对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主张的范围规定过窄等问题。再针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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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债权在现代民法中的优越地位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民法典草案的规定,通过分析债权总则与其他重要制度的关系来认识债法在民法其中的地位。认为侵权行为独立成编并不影响其债法的性质,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应重新整合定位,还应处理好债法总则与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关系,进而得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设立债法总则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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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制度,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构筑了完整的债权保障体系。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本文通过分析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使得代位权制度更加规范,合理,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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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项法律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相当程度上依赖立法的科学和司法的准确。有鉴于此,本文试从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适用问题做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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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然债非强制性的几点启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自然债是当事人负有的受一般道德标准支持、法律虽不强制其履行但在自愿履行后即维护履行效果,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给付的债。自然债虽然具有非法律强制性,但这并不使其沦落为非法律上之债,其仍然属于民法上债的一种。自然债的非强制性可带来一些启示,使我们思考自然物权概念的可能性,揭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反思民法的一些范畴与制度,正确定位债法体系的构建基石,重视民法非主流制度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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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并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代位权的确立能够给债权人以确实的保护,抑制债务人的恶意行为,因此坚持并发展代位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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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合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11(2):52-55
我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文研究了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备如下条件一、合法性;二、因果性;三、期限性;四、贷币性;五、非专属性.合同法休位权制茺突破了传统代位权理论的"入库规则",规定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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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倩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3):126-12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注重对经济交易安全的保护。从理论依据、法律渊源、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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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磊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6):86-91
合同法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扩充了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效力的规定,由此引发了民法学界的种种争论。目前,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有入库规则说、平均分配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之债权可分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前的原有债权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支出必要费用而享有的新债权两部分,对于原有债权和新债权,在不同情形下,可采取不同的清偿规则,从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动态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