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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和存在意义的角度揭示公司章程自治的实质,在分析厘清公司中常见的四对关系后,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的过程清晰可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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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心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8)
公司章程以公司生活中的"宪法"而著称,而新《公司法》开启了中国公司自治的时代,它通过从强制性规范到任意性规范的转变,来鼓励公司自治。就新《公司法》的公司自治及其表现。意义作了深入地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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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以私法自治的公司法领域自始就充满了各种国家强制。于是,我们发现在公法领域大行其道的“违反强制性规范,即无效”原则,在私法领域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公司法案件根本无法参照此原则判决。强制性规范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都需要法官对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和相关其他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试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正当性入手,揭开其存在的理由与价值,进而深入分析公司法对不同强制性规范效力的规定,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阐释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所带来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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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孝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5):23-29
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具体包括无关股权的制度设计、初始章程制定与股权问题、后续章程修正与股权问题等三种类型。在具体实务操作中,要注意恪守公司章程、不与法律产生冲突、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尊重股东平等地位、合理创新而杜绝滥用等重要原则,以扬其长而补其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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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性质及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干公司章程的性质有契约说,自治法规说,社团自治规则说三种学说,本认为把公司章程界定为社团自治规则更为切合实际,由此,本认为公司章程不应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对于公司章程的对内法律效力应当注意其实际操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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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由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组成。两种规范各有其特点和作用,他们在法律运作过程中,为了法律的有效实现,共同发挥着作用。本文在辨析两种不同规范各自的特点后,提出在商法中,应如何更完善的配置两种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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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为私法,应是学界的共识。作为私法的公司法安排以强制性法律规范对被调整对象公司进行规制——只要这一强制性安排存在着合理基础,即也是可行的。有关公司法的“性格归属”在学界引起广泛讨论之际,已基本排除了对其笼统定性的观点。由于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对强制性规范抑或是任意性规范的辨析进一步引中到以强制性法律规范介入公司治理是否正当合理的探讨。又由于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引领着各自不同的法律模式,对两者的不同安排将导致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探讨就变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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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较之前有了较大的进步,更加放松管制强调自治,加重了公司章程在对外担保方面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法条过于简单,导致在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难。本文主要就《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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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迎凯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9,9(1):24-28
公司成立前后,公司章程的性质分别表现为契约、自治规则,因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在公司成立前、后分别表现为契约效力和自治规范的效力。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仅指公司登记后的章程,它约束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决议撤销和无效的情形,是对公司章程效力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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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仅在第三人对章程内容明知之情形或仅对章程的特定记载事项上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公司章程依法公示后即具有公信力.我国法律应对公司章程做二元划分,并赋予章程大纲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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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程序制定的,是公司组织体自治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身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会涉及到公司组织体以外的主体(交易相对人、被担保人、公司收购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或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行为违反章程行为可能会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样会侵害到股东、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发现,即使是修订一新的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也是有限的。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现实中,在相关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受损的利益、如何界定违反章程的行为以及牵连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便又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本文尝试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原理,并在分析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的基点上,就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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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惠庭 《合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1)
要有效地发挥道德的社会作用,仅仅肯定道德的非强制性一面是不够的,应充分肯定道德的两重性,即道德的非强制性与强制性,进而阐明肯定道德两重性的客观根据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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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是基本法律概念之一,公司法人格指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性和平等性.只有具有健全的人格的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当前中国公司法人格制度存在财产、人事、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等问题,公司法人格健全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长期性的问题.但是公司法人格健全只解决了"立"的问题,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应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这是"破"的问题.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包括利用公司规避法律、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以及公司形骸化,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与否认是"立"与"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国现阶段应先解决"立"的问题,同时不忘"破"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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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会造成资源浪费并损害相关各方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重视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的救济作用是其重要成因之一。通过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防范和化解公司僵局极具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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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梅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6)
2005年公司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充分尊重公司与股东自治,大幅减少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在公司担保问题上,既赋予公司广阔的自治空间,又对公司对外担保权的行使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制,较好地建立起了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的关系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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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法》实施以来,在推动国企改革和建立现代制度方面发挥了许多重要作用。但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公司法》也存在其过渡性和时代局限性的缺陷,部分条文设计不够合理,不能与目前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重新对联公司法》进行修改应列入立法机关的许议事日程。本文从我国公司法理念的现代化、投资与交易安全、司法介入以及公司法与其他规章的协调等方面提出不算成熟的几点粗略思考,期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