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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涛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1):49-51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比较严重的冲突,法学本科教育作为通识教育,应着重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方面需要的人才,而司法考试仅仅是一种职业准入考试.因此,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在司法考试面前应当保持其独立性,而司法考试也需要不断完善,应当以法律职业素质为核心内容进行考察.同时,法学本科教学应当改进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司法考试要求,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2.
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传统模式形成了很大冲击。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把司法考试对法科学生能力的评价作用过于绝对化。法学本科教育应对司法考试冲击的策略应是以确保培养法科学生专业素养的法学教育为前提,努力提高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 相似文献
3.
吴志云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2):93-98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应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积极影响,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应立足我院法学专业的具体情况,从法学教育模式、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三方面对我院法学专业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自2002年起我国将实施统一司法考试,这一制度实施必将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本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教学的方式方法、教学内容、学生评估标准和对教师的新要求等多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徐波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0,17(6):100-103
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关系,长期以来一直为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界所关注。在我们地方普通本科院校的背景下,仍要以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为核心,注重素质教育;将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际结合;促进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兼顾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使其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6.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中国法律职业实现"同质化"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同时也对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走出法学本科教育的误区,在保持大学法学教育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积极促进教育改革,明确教育理念、规范课程结构,调整教学内容、调整教学方法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7.
刘灵芝 《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15,17(4):398-400
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总体上促进了法律职业发展,但还存在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不协调等问题。应当进一步改革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使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形成良性互动,并逐步改革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录用制度,促进法官、检察官录用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分离,使中国法治建设人才素质不断提高。 相似文献
8.
卫守宇 《邢台师范高专学报》2010,(3):65-66
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把法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均不合适。如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将远离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使命,蜕变成另一种应试教育。应科学、合理地建立起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相互适应、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9.
黎枫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4):106-111
人们往往不经意间将法学教育等同于大学法学院的教育,将培植法律人才的期望系于法学院一身,失望之余,又对法学院颇多苛责。综观各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对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越来越趋同于“法科教育+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一模式。法学院把持法科教育,实务部门通过司法考试和实务研修充当法科教育的质检部门和产品加工车间,获得了对法学教育相当的话语权。这种实务部门与法学院的配合,符合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规律,也有利于法学院秉持大学理想,免于沦为职业培训学校。 相似文献
10.
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与改革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霖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3):118-121
当前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应将法学本科教育准确定位为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统一的基础性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结合,把握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1.
2008年司法考试政策的调整,使法学学生在大学期间就能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样的政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从事法律职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该政策也对法学本科学生的培养模式带来了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些学校向司法考试看齐,使法学教育转向了有利于应试考试的功利作风。本文由此引发了对该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法学教育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对法学教育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对法学教育既是一种挑战,可能危及法学教育的地位;又是一种机遇,可以为法学教育提供新的发展契机.我们必须更新法学教育观念,优化法学教育结构,对现行法学教育继续进行改革,以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司法考试施行十年以来,已经成为衡量法学教育和法科人才的重要尺度,不管法学院校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其检验,这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考验。为此,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更应发挥其特色,积极做好与司法考试的承接,在课堂教学、考核方式和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积极改革。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的分析入手,通过比较法上法学教育模式的考察与分析,分析了法学教育模式移植与借鉴的着力点,并以此为基础,选择了独立学院为例,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选择与革新方向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对我国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由此带来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矛盾又一次凸显出来。地方高校只有创新发展思路,谋求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人才作为改革的方向,对相应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改变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促进考试制度的变革.以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尽快实现培养目标的转移,为地方高校评估后的下一步发展争得先机,提供专业教育改革路径和借鉴。 相似文献
16.
在现代社会中,法学教育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向社会输送的法律人才的优劣。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改革开放后,我国对法学教育倾注了极大的关心和力量。全国各大高校基本上都建立了法学院系,也基本形成了有我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但长期以来,专业与职业相分离、理论与实践脱节、法学专业学位制度混乱等问题,严重困扰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问题的症结在于对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不够准确,法学教育体制不健全。对此,必须明确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从制度上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从“知识导向”到“实践导向”——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本科层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是让学生获得系统的法学知识,培养模式的各个要素也是通过法学知识而组织起来的,是一种"知识导向"的模式。这一模式虽有其优势,但是不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就必须变"知识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实践导向"人才培养模式。具体来说,就是要改进课程体系、改善教学方法、改革评价方式、强化"双能型"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 相似文献
18.
19.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不明确是导致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短缺与法学专业毕业生结构性过剩的根本原因。科学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切入点和关键。未来法学教育应该是多层次、一体化体系下的高起点、法律事务的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的精英化相统一的发展方向,因此也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理应在多层次结构上的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 相似文献
20.
罗家清 《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4):30-33
近年来,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但问题依然颇多。全国有大量的法官未接受系统的正规法学教育,司法能力欠缺和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又出现了法官数量不足,尤其是一线办案法官严重缺乏的问题。不仅如此,而且法官流失现象屡见不鲜。自实行国家司法考试以来,初任法官要求较高,法官招录较难。对此,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法官继续教育,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法官队伍。这对于践行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