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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该司法罪名有着现实的立法背景,其行为方式包括飚车和醉驾,前者为情节犯,后者为行为犯。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密切,危险驾驶行为往往是交通肇事罪的先导。该罪的处罚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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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雅婷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23(2):27-29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延是不明确的,但其核心属性是可以确定的。以刑法规范评价的视角,用本罪主客观特征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性质,可见危险驾驶行为通常不属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危险驾驶肇事的主观心态通常不是故意,因而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通常不适用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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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该文讨论了危险驾驶罪发生的原因、主要特点以及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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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辆大幅增长.随之而来的危险驾驶问题不断凸显,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我国,由于各种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无数家庭的支离破碎,给广大群众带来的深深的痛苦。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制尚不健全,特别是对于这一类的危险驾驶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造成了在安际的法庭审判和定罪量刑之中的困难.出现了“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并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因而,从统一对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惩罚犯罪.抚慰受害者心理的角度出发,也为了维护我国的交通管理秩序.危险驾驶罪入刑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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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在处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显得罚不抵罪;而将一些严重交通肇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亦有不协调之处;对此,我国社会中普遍产生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入罪,以协调罪刑均衡的立法诉求.在违法犯罪二元立法模式下,行政法及刑法,足以解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问题,并无单独入罪的必要;<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解决罪刑不均的问题,其立法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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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由于利益的驱动,会计人员实施会计舞弊和会计欺诈行为不断增多,严重的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侵犯了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的会计法及其相关法规和刑法规定的不协调,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会计犯罪的误解,使得会计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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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起恶性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涌现,激发了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热烈讨论。本文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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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在处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显得"罚不抵罪";而将一些严重交通肇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亦有不协调之处;对此,我国社会中普遍产生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入罪,以协调罪刑均衡的立法诉求。在违法犯罪二元立法模式下,行政法及刑法,足以解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问题,并无单独入罪的必要;《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解决罪刑不均的问题,其立法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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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2)
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可谓对宗教的保护,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罪名则可以说是对宗教的规制.实证研究表明,前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得不多,而后者则适用得比较频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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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秉洪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1-4
鉴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现象日益严重并已成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严重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有效遏制了危险驾驶行为。但人们对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存在分歧,因而应当尽快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细化其情节,规范执法,并拓宽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规制毒驾、“三超”等危险驾驶行为,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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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为刑法调控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奠定了法制基础。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规范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可行性源于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域外立法借鉴。刑法调控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的方式是增设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其直接目的是从根源上防范此类行为,理论依据是不作为犯罪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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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阈值法从自然驾驶数据中识别可能的危险事件,再采用随机森林模型和支持向量机模型深度筛选,克服了阈值法误报率过高的缺陷。基于上海自然驾驶数据,建立提取危险事件的阈值标准,从原始数据中识别出3 623起可能的危险事件;利用随机森林模型筛选出重要特征作为输入变量,训练机器学习模型,对测试集进行预测。结果表明,起到关键作用的变量有:纵向加速度的最小值和均值、与前车距离的最小值以及车速的标准差。相比随机森林模型,支持向量机模型预测效果更优,在控制漏报率的同时,可过滤85.9%的无效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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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中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了危险驾驶罪罪名。本文试图在解读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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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刑法已经出现危机,表现为犯罪圈不断扩大、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刑罚效能低下、重新犯罪率不断提高等。危机原因在于理论根基不牢、不考虑犯罪人格。应将单一犯罪行为本位的行为刑法,逐步转向以犯罪人为规制对象,以犯罪危险性人格为核心的人格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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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解释性及预测性能的需求, 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概率图模型的量刑智能辅助方法. 该方法以量刑要素为基石建立含有隐节点的概率图模型, 由极大似然准则估计刑期分布的参数, 进而计算分布的数学期望得到预测值.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实验结果表明, 概率图模型的预测准确率优于基于决策树和神经网络等的模型, 且具有良好的可解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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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从缺失到司法实践定性不统一,再到统一定性的强化阶段。但是,现行《非法采矿司法解释》将非法采砂行为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存在非法采砂行为可罚性的实质判断蕴含危险、法益侵害性难以被包容于非法采矿罪和缺乏刑事违法性问题。要弥补上述非法采砂行为入罪的解释论缺陷,修改非法采矿罪空白罪状指向的行政性法律规范是更优的路径选择。具体而言,可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采矿罪所保护法益包容非法采砂行为侵害的法益,界定采砂许可证是一种特殊的采矿许可证,明确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将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的打击范围之内,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实现最严密、最严格的环境法治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