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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孔斌 《合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1)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另一方能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受损害方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在大陆法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解决相同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在规定大陆法系有关救济方式的同时,再行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起一定制度上的重叠和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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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界至或者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对方当事人坐等履行期的到来再追究其违约责任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也不利于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于是,很多国家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先后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在比较《合同法》与《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完善我国的《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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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解决的方法技术合同签订后,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发生争议时,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一)双方当事人协商。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保持友好关系,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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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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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将预期违约制度引入违约形态,成为我国违约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种预期违约方式囊括了各种违约的具体形态,对于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预期违约制度的两种类型一直是我国法学家的重要讨论话题,本文从预期违约的、分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来探究预期违约制度内两种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分析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在奥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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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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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要求赔偿费用和工期的行为。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由于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工期的紧迫性,往往会出现较多的索赔事件,值得引起承包方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