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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属不同法系的两项法律制度,其相同之处是都具有有效防止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扩大,减少债权人利益损失,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法对依赖利益予以有效保护的立法趋势。但二者在行使的前提、条件、原因、救济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在制订自己的《合同法》时,改造了大陆法系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中的合理部分,这不但解决了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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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兰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8-11
预期违约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不是实际违约,但它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威胁是巨大的,这种情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建立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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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论述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及效力,对于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具有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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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是一种重要的违约形式,在其确认与处理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设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二者在适用范围、条件、事由、救济方式等方面各有其规定性,体制设计上也各有千秋。新《合同法》一并引起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其进行了改造,从而构成了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期违约制度,是中国立法技术上成功的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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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过重;适用范围不明确: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利人的直接解约权。为更好地发挥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实有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责任的标准、进一步界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赋予不安抗辩权利人直接解约权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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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全面确立了合同抗辩权制度。抗辩权是属于一种消极的权利,只有对抗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只是法律为了确保和鼓励合同的履行而设立,以防止和避免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维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维持正常的合同秩序,维持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在双务合同实务中,各种抗辩权的行使也有其具体条件和应当注意的问题。总之,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抗辩权制度,吸收借鉴了外国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的基本法理和内涵,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创新和发展,体系更为完善,内容更为丰富,从而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合同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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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要阐述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及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着重讨论在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是否及于履行的准备行为;中止履行的时间应否自合同成立后开始;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时间的确定;后履行方拒绝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先履行方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是否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促进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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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在获得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对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履行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先给付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特有制度,起源于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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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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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孔斌 《合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1)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另一方能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受损害方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在大陆法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解决相同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在规定大陆法系有关救济方式的同时,再行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起一定制度上的重叠和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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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后,结合我国国情,创制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济方法、行使权利的限制及滥用权利的补救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之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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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制度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融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矛盾,并且难以操作,立法者所期望的两种制度融合的优越性并未体现出来。笔者认为,两种制度选其一即可,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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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全面确立了合同抗辩权制度。抗辩权是属于一种消极的权利 ,只能对抗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只是法律为了确保和鼓励合同的履行而设立 ,以防止和避免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有利于维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维持正常的合同秩序 ,维持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在双务合同实务中 ,各种抗辩权的行使也有其具体条件和应当注意的问题。总之 ,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抗辩权制度 ,吸收借鉴了外国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的基本法理和内涵 ,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创新和发展 ,体系更为完善,内容更为丰富 ,从而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合同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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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将预期违约制度引入违约形态,成为我国违约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种预期违约方式囊括了各种违约的具体形态,对于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预期违约制度的两种类型一直是我国法学家的重要讨论话题,本文从预期违约的、分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来探究预期违约制度内两种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分析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在奥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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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不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对不安抗辩权制度规则的完善可以有一定益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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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历了一些波动和变化,但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并未动摇,坚持和发展沉默权制度仍是当今世界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基本趋势。沉默权包括默示沉默权和明示沉默权,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沉默权制度。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默示沉默权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示沉默权的规定,我们应该完善沉默权制度,逐步建立明示沉默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