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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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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分析公司法第三条可以知道股东把财产出资给公司并把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股东对其出资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即所有权归公司,公司仅以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似文献   

2.
2006年开始生效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股东出资的形式作出了新的规定,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这就引发了法学界关于人力资本能否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的讨论。本文拟首先讨论公司出资的基本理论与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第27条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对人力资本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吕鹏 《科技咨询导报》2007,(27):86-86,88
我国公司法在股东违反出资形式及相应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的不足,使得实际生活中其他守约股东很难追究违约股东的责任。这一法律上的空白不仅会损害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也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社会信用的建立。本文认真讨论了国内公司法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法律救济的规定,揭示我国现有公司法律制度在股东出资责任及其他股东法律救济方面的空白。  相似文献   

4.
公司股东出资是各国公司法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股东的出资及其方式,不仅关系到公司的设立,关系到债权人和现有股东利益的保护,甚至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效益和交易秩序问题。所以在法律上对出资及其方式予以合理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5.
范志一 《海峡科学》2006,(10):11-12
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对外信用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在公司存在及运转的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股东出资瑕疵与否直接决定了公司资本是否真实和充实,直接关系着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出资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公司法>颁行之前,资本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导致在经营中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公司法>实施之后,又出现了股东采用各种手段抽逃出资,即所谓实收资本缺位.本文将主要论述现行实收资本缺位的现状,详细分析其出现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危害,另外,本文还讨论了现行出资制度的瑕疵,分析其缺陷,并试图使之更加完善,最后讨论了如何建立防范实收资本缺位的措施.  相似文献   

6.
劳务出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劳务的人身属性与价值的不确定性,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及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认为劳务不宜作为出资,但股东出资的渠道仍然有拓宽的必要,我国公司法立法应当顺应时势,认可劳务出资。在确认劳务出资时,应处理好劳务出资的评估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确保公司的资本真实和债务清偿。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而没有直接规定股东的出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理论界都承认公司法领域的出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公司法独特的原则和制度安排,股东现物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能直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8.
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股东(发起人)非货币出资问题是一个集实践性与理论性于一体的难题。对于非货币出资来说,很容易出现其价值被高估,造成股东(发起人)实际出资低于其认购出资额的情况,从而违反资本充实原则。对此,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还是比较薄弱。在这一点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基于该法的法律创建对公司债权人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以后修订时应当参考德国的经验。  相似文献   

9.
比较了《公司法》修订前后对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会计核算的影响和对弥补亏损方式及利润分配会计核算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于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到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较好的运行。本文从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着手进行了了分析,以期充实完善股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11.
叶红兵  张冲 《科技信息》2007,(23):206-206,98
人力资本不能作为股东向公司的出资方式,既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通例,也是公司法学界的共识。但是,人力资本理论与公司运行实务均对此提出了挑战,而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突出重要性也要求对此进行探讨。本文从论述人力资本及其出资的概念入手,在论述人力资本出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深入探讨了我国建立人力资本出资制度应解决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12.
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出资的形式限定于五种,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将债权排除在外。但是在我国公司法实务中,债权出资的情况早就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其予以认可。国外立法对于债权出资的问题也大多持肯定态度。本文试图从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切入,讨论其现实合理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随着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债权可否作为向公司出资的形式之一,学界颇有争议。而我国新《公司法》对其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又使得债权出资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风险。在对债权出资的可行性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后可知,债权出资不仅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而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上也是屡见不鲜的。因此,应该从真实性、过程性及实现性三方面着手,降低债权出资的风险。  相似文献   

14.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因此在公司注册登记之时,股东只用认缴相应的注册资本即可。但是首先,实行认缴资本制会导致注册资本的担保功能丧失,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在二元资本公示格局下,由于债权人难以及时获知公司资本的实际到位情况,加之股东出资催缴程序的不完善,更是将债权人的利益置于不利境地。为此,应当强化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构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正确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三方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5.
债权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债权出资也得到法律的认可。但由于债权有其特殊性,与其它出资形式相比有其特殊的风险。由此而带来的问题是债权出资能否与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相适应,我国立法者又需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来克服债权出资的固有风险以期能更好地与我国现行公司制度相适用.本文对此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6.
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经营者为追求有限责任利益,将其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结果。承认一人公司是世界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公司法》仍然没有承认一人公司,而实践中一人公司却普遍存在,造成了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和操作上的混乱。因此,建议《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加以重新立法和规制,明确赋予一人公司之合法性。同时,通过完善《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严格限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论债权出资     
我国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只能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形式对公司主张出资,将债权出资排除在外。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实践中将债权作为出资的情况已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肯定了债权出资的法律地位。债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本文试图从债权出资的理论及法律基础着手,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8.
杨东升 《长春大学学报》2011,21(1):74-76,89
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为防止一个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和有限责任,新《公司法》初步建立了一人公司的资本注册要求、转投资限制、财务审计、公司人格否定等制度。但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必须从严和明确一人公司货币出资制度,完善其法人人格否定、治理结构、信用体系以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19.
吴寿仁 《华东科技》2005,(12):42-45
新《公司法》施行以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哪些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出资、作价出资的金额多大、占多大的比例、如何分红、权利如何行使等,为股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知识产权出资人和货币出资人充分领会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可以治理出富有个性和特点的企业来,实现和谐创业。  相似文献   

20.
股东质询权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手段,尤其是保护股东获取充分信息的重要保障,我国公司法规定任何股东都享有质询权,但是由于大股东往往控制公司,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拥有天然的优势,质询权对其意义不大,而对于没有机会或者没有能力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而言,利用股东质询权获取公司信息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从股东质询权方面出发,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探讨股东质询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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