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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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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敦烈 《科技信息》2006,(12):109-109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相似文献   

2.
白明华 《科技信息》2010,(34):I0063-I0063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有利于鼓励交易双方遵守合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进行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本文对此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排除适用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3.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论述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及效力,对于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具有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在简要阐述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及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着重讨论在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是否及于履行的准备行为;中止履行的时间应否自合同成立后开始;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时间的确定;后履行方拒绝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先履行方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是否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促进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新合同法全面确立了合同抗辩权制度。抗辩权是属于一种消极的权利,只有对抗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只是法律为了确保和鼓励合同的履行而设立,以防止和避免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维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维持正常的合同秩序,维持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在双务合同实务中,各种抗辩权的行使也有其具体条件和应当注意的问题。总之,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抗辩权制度,吸收借鉴了外国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的基本法理和内涵,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创新和发展,体系更为完善,内容更为丰富,从而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合同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新合同法全面确立了合同抗辩权制度。抗辩权是属于一种消极的权利 ,只能对抗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只是法律为了确保和鼓励合同的履行而设立 ,以防止和避免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有利于维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维持正常的合同秩序 ,维持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在双务合同实务中 ,各种抗辩权的行使也有其具体条件和应当注意的问题。总之 ,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抗辩权制度 ,吸收借鉴了外国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的基本法理和内涵 ,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创新和发展 ,体系更为完善,内容更为丰富 ,从而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合同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当代合同义务群扩张的视阈下,把加害给付概念和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关联起来,提出典型加害给付和非典型加害给付的新界定。把非典型加害给付理解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就能把《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概念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概念进行同类合并。其结果就是把《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先合同义务)、第60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附随义务,即狭义的附随义务)、第92条(后合同义务)归并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8.
本文论述了三种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及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当事人正确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鹏飞 《南昌高专学报》2003,18(3):14-15,25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过重;适用范围不明确: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利人的直接解约权。为更好地发挥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实有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责任的标准、进一步界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赋予不安抗辩权利人直接解约权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当事人约定一方的履行为另一方履行的条件的,可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予以调整。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以先履行方可能履行为要件。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度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并结合后履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程度进行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11.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新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设立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其对合同的正确履行和社会经济生活、市场交换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不安抗辩权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本文提出探讨性的意见及对策。  相似文献   

12.
陈会玲  孙小龙 《科技信息》2007,(14):207-207,209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不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对不安抗辩权制度规则的完善可以有一定益处。  相似文献   

13.
<正>不安抗辩权抗辩权是存在于债的履行当中的一种权利,债的履行在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中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从债权人方面看它是一种债权的实现,分为三类:债的完全正确的履行、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那么当债务人存在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的情况,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实现债权,其利益势必会受到损害,此时,债权人该如何救济?于是抗辩权便应运而生。广义的抗辩权是  相似文献   

14.
附随义务是一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制度。它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的一种辅助义务,旨在弥补当事人约定的漏洞。附随义务的履行有利于辅助实现合同主给付义务,并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我国合同法采用列举附随义务主要形态的方式将附随义务明确、具体地规定于成文法中,备受民法学界推崇。然而,对附随义务,理论界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在相关问题上仍存在不少的争议,本文拟对附随义务的涵义、特征及其认定进行论述,来探讨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其与合同法上其他义务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对该义务的认定。  相似文献   

15.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关系中债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抗辩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债权的抗辩权保护本旨功能定位以及大陆法系的判例学说,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应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由此,必要性的对英美法系国家完善化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借鉴,则有利于实现该项制度在适用范围和行使效力上的突破。也是建立在这种规则吸纳的基础上,可以落脚于通过适用关系的厘清以及债权保护体系和违约行为形态体系的完善,进而能够实现不安抗辩权规则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协调。由此而言,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方式是可以解释为两种制度的巧妙结合,从而也就解决了相关理论争议和司法适用的困难。  相似文献   

16.
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源于要约邀请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正视要约邀请阶段的先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先合同义务不是开始于要约生效,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阶段的先合同义务在德国等国立法中已得到规制。要约邀请中的先合同义务包括保密义务、说明(告知)义务、保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协力义务、担保义务等.  相似文献   

17.
所谓的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在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涉及到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加入该关系中,成为一方主体。委托人原则上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但并非为自己的利益而活动。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于委托人,其经济上的实益最终由委托人承受。第三、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劳务的合同,其标的劳务必须是向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应是贸易活动而且限于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和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第四、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二者互为对价,放是双各有偿合同。它只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敬可成立,无须为物的交付或特定行为的履行,故为语成合同。合同的订立无须以特别方式,故为不要式合同。在教学和实际工作中,应注意行...  相似文献   

18.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是源于20世纪40、50年代的英美国家私法判例,并在一些学者总结和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特征性履行说则是1902年欧洲大陆法系学者哈伯格在研究双务合同时提出来的,以合同特征性履行为根据去具体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学说。本文将试图重新界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说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一项民法制度由来已久,最早由德国学者阿铱舍雷提出,其定义为:”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之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1]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在客观上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  相似文献   

20.
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行使问题进行探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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