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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及其公平分配原则是离婚经济补偿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和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家事劳动则是取得经济补偿权的前提条件。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实现的规定有的限制过死,有的含混不清,应予以扩充和细化,以求便于司法实践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相似文献
2.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40-45
伴随着经济发展,因离婚引起的债务纠纷已由夫妻间向夫妻与第三人间转变,这增加了司法实务中认定与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夫妻债务的承担方式上,主张侧重保护第三人利益,但没有明确夫妻对内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存在疏漏。建议在《婚姻法》中确立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两阶段"理论,以明晰和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适当加重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李佳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23(3):18-21
介绍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现状。总结了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主要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认定的问题,在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应更条理化、系统化。提出了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对策: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建立财产补偿制度,建立债务夫妻共同签字制度,设立约定公示和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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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贤信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2)
夫妻身份权利体系的立法包括原权体系和请求权体系这两个层面。为构建完整的夫妻身份权原权体系,立法应当增补夫妻同居义务及婚姻住所决定权,同时应当明确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夫妻相互扶助义务的内涵、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与效力等内容。夫妻身份权原权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夫妻身份权请求权这种民法保护方法的辅助,而现行婚姻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因此立法应当创设完善的夫妻身份权请求权体系,具体包括夫妻身份权之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并对两者作出界分,且明确不同的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5.
学位、执照等资格证书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代表着一个人某些专属领域的能力、水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学位、资格证书、执照等人力资本,是否可算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家庭劳务的补偿,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本文对离婚时学位、资格证书等人力资本分割补偿制度进行探析,建议我国婚姻法通过司法解释或者立法修改的形式,对此作出规定,这将有利于家庭夫妻伦理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夫妻双方相互扶持,真正实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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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原有的财产关系。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制度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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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1):43-47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同时涉及债权人利益与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一直以来是我国实务和理论学界的热点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到非举债方配偶利益保护的观点转变。在《民法典》第1064条的“共债共签”原则下,“日常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是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夫妻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立内部补偿机制,由举债方配偶对非举债方配偶用个人财产清偿部分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8.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明确夫妻对财产的管理及处分权限有着紧迫的现实意义,而其核心则在于明确夫妻问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我国《婚姻法》至今仍未真正确立这一制度,致使婚姻当事人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不知如何操作,法院裁决夫妻财产争议时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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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婚姻法律还没有直接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婚姻法对这一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包括因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因家庭较高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因家庭适当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及其它相关事项.而人身专属性的行为、风险较大行为、与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相关的部分行为等不在日常家事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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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离婚财产分割存在分割原则的抽象化、可分割财产的有限性、家务劳动评价的不一致性等问题。对此可结合美国、德国的司法实践,采用公平理念进行财产分割,扩大可分割财产的范围、充分评价家务劳动、考虑人力资本增值因素、子女的年龄段以及现有生活水平。 相似文献
13.
周媛媛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1,18(6):30-33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婚导致的情感伤害也在增加,而目前这种情感伤害往往被人们忽视。文章试图分析离婚导致的配偶一方、儿童以及其他人的情感伤害的具体表现,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补偿措施,希望更多的具体补偿措施能在立法和实践中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4.
鹿国庆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0(2):18-19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侵权责任。赔偿的义务方涉及到第三人共同侵权的,可以让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人参与诉讼。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是在财产分割以后进行。婚姻法有关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是不符合法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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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力,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但是,该制度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缺陷,对此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梁炳先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2)
通过相关案例,阐释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并对中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无疑是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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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合法权利获得了法律的救济。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探讨。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论述:该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相冲突;难以实现其目的;缺乏程序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9.
何立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3,(2)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 ,婚外第三人亦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较为适宜的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不应以受害人无过错为条件 ,若双方都有过错 ,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