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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但此次修改仍限于微观角度的部分条文的补充完善,仅仅从技术层面上明确了再审实务的一些操作.未能从根本上改良再审制度.民事再审制度漠视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公权对私权的恣意介入、违背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法理等一系列问题依旧存在.而透过单纯的法条及操作层面,我国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的经济文化背景密切相关,仅仅在诉讼制度或法条上对程序的修改作用必然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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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经过修改,具体规则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但再审启动次数的规定作为再审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却存在广泛争议。我国目前立法虽然规定了特定情形下不予受理当事人的重复再审申请,但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再审启动次数有限制度。对再审次数不进行限制,对再审效用的发挥、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实现诉讼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等都有负面影响。因此,为了适应再审制度不断完善的趋势,应当构建以再审不重复为基础,改善后的再审审级制度和补充性原则为配套措施的民事再审次数有限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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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定条件时,按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诉讼制度。通过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国外民事抗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民事抗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阐述。通过追根溯源,以期对民事抗诉制度的本质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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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加刑”通过对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专门限定,以防止其任意发动,从而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囿于实体真实观念等窠臼对此原则未给予重视。为解决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中的种种弊端,我国应该参照两大法系的经验尽快确立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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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峙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6):25-27
再审制度是中国法治之路的重要基石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制度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改革已成共识.着重从立法和实务两个层面上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改造立法指导思想和完善再审程序的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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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追求法律公正,但本文从理论到实践两方面阐述了法院再审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驳斥了再审制度的立法目的、理论基础,提出只有加强两审终审制度才能真正维护法的形式公正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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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加平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8(4):4-8
在我国,作为对生效裁判错误救济的审判监督程序,在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中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名称不准确、再审理念冲突、再审理由缺乏操作性、启动主体行政化、再审期限不合理、审查程序不规范、原审法院再审不公正和再审加刑等,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做好理论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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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对案件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先行判决;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另一部分事实时,人民法院应适用什么程序审判,法律没有规定,最高法院也未作司法解释,导致这部分案件续审被视为再审案件而一律适用再审程序。但此类案件适用再审程序,违反"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再审原则,应当分别情况分类受理。可以适用初审程序的,另立新案处理,使审判更符合诉讼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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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权利的救济制度,在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都占有一席之地,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更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我国传统概念上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相提并论。近年来,这一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普遍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仅是开启再审程序的方式之一。本文试图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提起再审的条件与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再审条件作比较,通过分析,以期求得再审制度在此方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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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便有了法律依据。但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与其法律监督职能相悖,同时也不符合实体公正要求,并且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还会导致相应公益诉讼在二审、再审中出现程序主体重叠的问题。所以,为保障程序正义,从程序设置视角来看,人民检察院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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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既判力理论的例外.而既判力原则,实质上是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体现着国家司法权威性、统一性.再审制度的存在,必然使得案件的再次审判成为可能.因此,如何处理好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的矛盾,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无论是理论或者实务都必须正视和解决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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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再审法院级别,细化了再审的法定事由,明确了人民法院接受抗诉裁定再审的时间期限等。但是,修正案也遗留了一些问题,比如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过多,未规定再审诉权,未限制再审次数,没有审前和解制度等。希冀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时,可以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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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既判力理论的例外。而既判力原则.实质上是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体现着国家司法权威性、统一性。再审制度的存在,必然使得案件的再次审判成为可能。因此,如何处理好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的矛盾,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无论是理论或者实务都必须正视和解决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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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法院多在再审程序才被动适用虚假诉讼条款。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虚假诉讼条款过程中存在识别与规制滞后、处罚手段单一、第三人救济渠道不足、民刑衔接不畅等问题。立足司法实践,可从适度降低认定标准、拓宽受害人救济渠道、构建顺畅的民刑衔接机制入手,以民事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司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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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审级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审级制度的规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原审法院再审的效果差;当事人对原审法院的审缺乏信任感;再审没有次数限制,终审不“终”,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是,规定再审案件一律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对再审的裁判,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再审的次数限定为一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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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不确定性,是民事审判不公正的主要表现之一,而审级制度及再审程序的缺陷,则是导致既判力不确定的主要原因。应对审级制度和再审程序进行改革,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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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程序,它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它不是每一案件必经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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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官业务素质,都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是其有一些也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对该程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