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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革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建立新的民事再审程序,笔者从民事诉讼基础理念——处分原则入手,分析研究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偏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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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8月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部分对民事再审的实体性事由做了一定调整。其中部分调整适时舍理,删除管辖错误引起的争议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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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程序,它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它不是每一案件必经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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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职权主义色彩十分浓厚。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本文主要从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入手,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发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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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定条件时,按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诉讼制度。通过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国外民事抗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民事抗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阐述。通过追根溯源,以期对民事抗诉制度的本质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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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再审法院级别,细化了再审的法定事由,明确了人民法院接受抗诉裁定再审的时间期限等。但是,修正案也遗留了一些问题,比如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过多,未规定再审诉权,未限制再审次数,没有审前和解制度等。希冀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时,可以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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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峙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6):25-27
再审制度是中国法治之路的重要基石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制度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改革已成共识.着重从立法和实务两个层面上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改造立法指导思想和完善再审程序的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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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但此次修改仍限于微观角度的部分条文的补充完善,仅仅从技术层面上明确了再审实务的一些操作.未能从根本上改良再审制度.民事再审制度漠视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公权对私权的恣意介入、违背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法理等一系列问题依旧存在.而透过单纯的法条及操作层面,我国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的经济文化背景密切相关,仅仅在诉讼制度或法条上对程序的修改作用必然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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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加平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8(4):4-8
在我国,作为对生效裁判错误救济的审判监督程序,在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中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名称不准确、再审理念冲突、再审理由缺乏操作性、启动主体行政化、再审期限不合理、审查程序不规范、原审法院再审不公正和再审加刑等,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做好理论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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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玲 《邢台师范高专学报》2011,(1):107-109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对民事再审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的问题,尤其是规范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和法定事由,使其更加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总体上看,这次修改的内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较多考虑到了民事再审制度的现实状况,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这次修改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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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经过修改,具体规则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但再审启动次数的规定作为再审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却存在广泛争议。我国目前立法虽然规定了特定情形下不予受理当事人的重复再审申请,但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再审启动次数有限制度。对再审次数不进行限制,对再审效用的发挥、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实现诉讼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等都有负面影响。因此,为了适应再审制度不断完善的趋势,应当构建以再审不重复为基础,改善后的再审审级制度和补充性原则为配套措施的民事再审次数有限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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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审级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审级制度的规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原审法院再审的效果差;当事人对原审法院的审缺乏信任感;再审没有次数限制,终审不“终”,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是,规定再审案件一律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对再审的裁判,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再审的次数限定为一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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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芳;陈唯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09,(Z2):45-46
再审程序的修改与完善,一直都是关注的焦点。2007年10月28日出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重点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做了修订。修改后的再审程序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针对修改后的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和再审事由加以简要阐述,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旨在更好地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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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菲莎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2)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救济性程序,具有纠正错案、保证办案质量的作用,体现着民事诉讼的价值。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实际上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应当对其予以修正和完善,以体现民事诉讼现代化精神,建立再审之诉,切实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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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再审主体、再审的理由、时限和次数等方面的问题比较了中外再审制度各自的特点.从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制度势以促进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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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与此同时,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申诉的权利。笔者对申诉权本身并不存在疑义,由于人的认知力、判断力都是有限并存在差异的,据此作出的判断均不能保证它是绝对正确的,申诉权正是为了防止错误裁判的发生,因此许多国际人权文件或公约中都将申诉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明确规定要保障社会成员的申诉权。正是如此为了防止错误司法裁判的发生,我国在司法程序中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建立了人民法院的再审制度。但随着涉诉信访的增多,使得现有的申诉、申请再审制度可能破坏审判的合法性,减少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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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既判力理论的例外。而既判力原则.实质上是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体现着国家司法权威性、统一性。再审制度的存在,必然使得案件的再次审判成为可能。因此,如何处理好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的矛盾,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无论是理论或者实务都必须正视和解决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