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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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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是犯罪性质的转化,只要罪犯实施了暴力等行为就构成既遂。而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  相似文献   

2.
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严重犯罪之一。本文对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及其是否仅限于一般主体进行了探讨,并对刑法第289条的首要分子构成抢劫罪的理解问题作了研析。文中就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予以分析。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最低规定,适用于刑法第263条、刑法第267条第2款部分规定及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而不适用刑法第269条转化抢劫罪。  相似文献   

3.
最近"两高"《补充确定罪名(五)》已将《修正案(八)》第22条所规定的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此处的危险驾驶的"危险"与《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危险方法的"危险"的内涵与外延是迥然不同的。所以对"危险驾驶罪"之罪名,司法罪名所指的此"危险"并非学理罪名所指的彼"危险",二者之间的区分不容混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飙车"行为属情节犯类型,"醉驾"行为属危险犯类型,对醉酒的认定应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这一标准不能因人而异进行反证;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如果在"客观超过要素"的罪过支配下,发生了实害结果,即可构成其他犯罪。其类型有二: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具体所涉罪名,前者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者为"交通肇事罪"。但本条是纳入《刑法》第133条中加以规定。因此,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罪过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过失"为一般,以"故意"为例外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第171条第3款属于吸收犯的情况,不属于牵连关系。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然后用自己伪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应成立牵连犯,属于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刑法》第197条的规定实质上是一个牵连关系和一个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结合犯。另外,将从重情节也理解为结合犯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5.
根据新刑法第238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人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给者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只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结合该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并区分该债务是否合法、索取的财物与债务数额比较之多寡、使用暴力的不同时间等案情,分别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甚至以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6.
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应扩大理解为行为人具有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剥夺他人财产权的故意;其暴力的对象应包括在劫案现场的所有人,暴力的程度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暴力的作用应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处于不敢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当场”是抢劫罪的时间、空间、人物特征,当场的内容由当时、当地、当面三个要素构成;抢劫对象财物应既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成为独立的罪名不但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而且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为了使立法简约,不会使司法实践中陷于被动,应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8.
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引起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关于凶器、携带和"携带凶器抢夺"的主客观构成的理解以及抢夺数额在"携带凶器抢夺"中的意义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澄清。立足犯罪体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凶器"应当以可以产生足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为标志,"携带"应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并根据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分为五种类型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详解。另外,"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要件。  相似文献   

9.
案发前,程正华与程东合谋抢钱,并向程东出示过匕首,案发时,程正华亲自抢包,但未向被害人出示过匕首,程东假借问路,阻拦被害人及时抓捕程正华,后逃跑,程正华不知主犯用匕首拒捕的情况。程正华在逃跑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抗拒抓捕。程正华没有向被害人明示或暗示凶器,仍然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而不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程东对程正华携带凶器这一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并且为之逃匿提供帮助,也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两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①第4条规定的情况,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认定此罪名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归类于渎职罪。  相似文献   

11.
"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笼统地将携带凶器进行抢夺规定为抢劫罪,有不当扩大抢劫罪之适用之嫌,理论上存在一些弊端,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导致定性不正确,量刑不得当。笔者认为,对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我们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即何为凶器以及行为人携带凶器的主观意图,两者不能孤立起来。由此,笔者进一步讨论了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何以成立抢劫罪以及相关法条的准确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2.
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属于难点问题之一.通过对刑法第269条立法本意的进一步理解,具体分析和论述了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转化前行为和转化后行为以及转化的客观、主观条件,以期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认定这种类型的犯罪.  相似文献   

13.
近两年,中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了危险驾驶罪罪名。本文试图在解读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犯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点打击。但我国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暴露出明显的不合理因素。鉴于此,本文从抢劫罪的定性,罪质,与抢夺罪的本质区别,刑法预防目的等万面进行探研,得出对这一条款进行适当修改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条是对专利直接侵权的规定,可是,  相似文献   

16.
袁亚 《科技信息》2009,(18):338-339
《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尤其欠缺具体的认定标准,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操作,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本文旨在界定“暴力、威胁方法”的强度,以期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徐利科  魏荣辉 《科技信息》2010,(10):340-341
减刑和假释都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特定服刑人员采取的变更执行措施。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的减刑制度主要体现在《刑法》第78条至80条之规定上。  相似文献   

18.
《刑法》67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自首论”,应以“余罪自首”称谓为宜,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就其构成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应予以坚持。  相似文献   

19.
根据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存在主观罪过的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就可构成犯罪。刑法第17条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是犯罪构成年龄的规定,年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刑法在规定犯罪主体条件时,只强调行为人存在主观罪过,没有规定行为人要达到多大年龄。犯罪,就是存在主观罪过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理解《刑法》第395条第1款明确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下面就结合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的原理,看看此罪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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