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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工作刚刚起步,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并加强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应该直接参与刑事和解,其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只能是刑事和解的监督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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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辉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0(3):4-7
在西方,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解决刑事纠纷的司法制度,有自己的起源、产生的社会背景及理论基础;西方主要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等,已存在较为成熟的刑事和解实践模式和具体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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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和解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我国北京、上海、江苏、湖南、河南等地已经有了司法实践尝试,并取得了相应成效。各地方召开的刑事和解专题研究大会并制定了地方性立法文件,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资料。但是目前仅有的地方实践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制度在中国还不够完善。当前关于刑事和解是否可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形成在中国有其深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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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在刑事领域中的一种特殊制度,从其提出以来就一直备受热议,尤其当论及在我国引进刑事和解制度时,观点更是不一。但就完善司法模式的角度以及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优越性而言,如能谨慎而科学地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正面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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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华峰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3(5):125-128
虽然在西方刑事和解理论中存在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3种学说,但是我国的刑事和解与西方的刑事和解存在诸多区别,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嵌套在西方的法学理论体系之下。立足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实践,和谐司法、利益兼得、契约理论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为我国今后构建刑事和解程序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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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应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原则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检察机关参与到和解的各个过程,且应与社区矫正相对接,从而实现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共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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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在恢复性司法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指导下,人民检察院应立足于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并行的原则,将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方式应用于司法实践,积极探索审查批捕阶段刑事和解机制。通过刑事和解,把矛盾消灭在基层,消除在首办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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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中的人民调解模式,实现了刑事和解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体现了刑事和解的价值意蕴,既可以避免公检法机关在主持和解时的尴尬位置,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贯彻能动司法。人民调解制度与刑事和解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人民调解模式应当成为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首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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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莉 《大理学院学报:综合版》2012,11(1):76-79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石,我国的刑事和解是在实践中自发产生的,其理论基础不同于西方国家。立足于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利益共赢理论、被害人承诺理论为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以期对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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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取得实际成效,有必要运用现代法治理念对逮捕程序进行改造。受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的轻罪案件,对加害人可以不采取逮捕措施,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应当从宽处理。和解不捕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依据,又易于实际操作,可作为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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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恢复性司法理论复兴与发展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以其实现对被告人、被害人双重利益保护及诉讼效率等价值赢得我国实务界与理论界的高度关注,要求在我国增设刑事和解的呼声越来越高。增设刑事和解尚面临诸多理论困惑和实践障碍,而完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亦可达到增设刑事和解所欲达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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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律师一直是个边缘化的角色,是末流的知识分子.受到中国封建传统思维惯性的影响,刑事辩护律师一直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与赞赏,甚至长期以来被大多数人视为罪犯的帮凶和犯罪的摇篮,是泯灭良心和助纣为虐的坏人.一方面,刑辩律师的工作得不到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理解,反而受到他们的误解与打击;另一方面,刑辩律师的固有权利在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声张和保护.因此,刑辩律师也常常被外界称为“在夹缝中艰难生存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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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跃军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3,26(1):104-108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的必须课程之一,具有实践性特征。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一系列弊端,教学效果不理想。该课程教学改革的方向是回归实践性,更多地采用各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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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范围、限制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次数、完善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文从刑事二审程序的立法修改切入,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鲁西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数据为分析样本,结合刑事二审程序的独立功能和价值,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二审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并提出由检察机关监督和限制二审法院自己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和随意启动发回重审程序的司法制约机制,真正发挥二审制度的审级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