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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死刑制度的滥用,贯彻我国刑法的少杀、慎杀原则,我国设置了死刑复核程序.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部分修改,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前提,对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问题进行理论分析,针对其不足并寻求完善的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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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法制文化的代表,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其依存的文化欠缺人权保障的传统和理念,导致该制度在现实中无法发挥更大作用.若想彻底解决问题,就应该从该制度诞生的文化土壤探究其本质特征,阐述诸多立法弊端给不同被告人造成的人权保障缺失,从而得到可以兼容于我国文化环境的因地制宜的解决方案——多元化死刑复核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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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重塑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发挥其作用对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着深刻的指导作用。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应坚持双重身份,同时履行刑事追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赋予检察机关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死刑复核案件的启动、支持公诉、审判监督等职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最终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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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是贯彻我国“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一项有效制度,对于限制死刑、减少死刑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死刑缓期执行有关适用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一些认识误区,因而,有必要对死刑缓执行的若干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据此,笔者着重论述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六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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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越林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11,(2):85-89
我国将死刑核准权收归了最高人民法院,并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进行规范但是,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还具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是一种诉讼程序与行政审批程序相结合的综合体。根据正当法律程序,我国应对控、辩、审三方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合理调整,把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为诉讼化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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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把握犯罪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意义重大。但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弊端颇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道程序已经名存实亡。本文从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秘密性"审理方式这个角度提出建议,力求实现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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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除,关系到生命权的保护问题,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国际条约及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有对生命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仍然保存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已成为一个宪法学的问题。保障人权废除死刑是国际社会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生命权保护的最终价值目标.但因地区性差异,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在近期不可能完全废除死刑制度的情况下.应该在宪法上对此作更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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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当然有权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上的法律监督,以保障死刑的正确适用,达到逐步控制死刑适用规模的目的。但是,我国目前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措施在立法上尚付阙如。因此,加强死刑复核程序检察监督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显得非常必要,它已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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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我国存在已久,现今关于它存在是否合理的争论也成为国际国内关注的热点,本文简要阐述了死刑的特点,重点说明了死刑目前在中国不宜废除的四个主要的原因,同时,本文也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对我国死刑制度以后的发展提出了简单的构想。相信在若干年后,死刑制度必然我国的司法制度上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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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慎刑"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古代死刑救济制度源远流长,死刑复核制度是典型代表,其体现了统治阶级在阶级统治的过程中对儒家思想高度重视,发动刑罚要经过慎重考虑,不轻易地动用刑罚,因此针对死刑案件的审查核实慎之又慎,力求做到准确。本文主要从完善"天人合一"说和体现"慎刑"思想对死刑复核制度的依据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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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察国际法上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在国际层面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揭示死刑问题在国际法上的演进,并得出废除死刑已成为一种国际共识和国际趋势的观点。同时结合我国新近刑法改革,对这种共识和趋势做出思考,对我国死刑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改革带来启示,以期实现我国废除死刑的长远目标,践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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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解决的是死刑核准权的归属问题。死刑核准权收归后面临的问题是诉讼程序的行政化、程序内容的空洞化以及程序正义性的缺失从而使设置该程序的目的落空。因此,需要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和程序正当性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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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虎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3)
基于死刑的渊源、规律、现状以及逻辑论证等角度分析,司法限制死刑是刑罚理性发展的一种必然之选。以司法限制为重心,可以较大范围地获取两大阵营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不失为死刑控制的一条经验之选。少杀、慎杀,尽量不杀,防止滥杀等刑事司法理念决定了以司法限制为重心是死刑控制的合理之选。以司法限制为重心,可以大幅降低死刑适用率,改变刑事司法中“就高不就低“的重刑主义思想,同时必然会加大死刑审判成本,使其成为死刑控制的有效之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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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赛刚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30(1):50-53
中美死刑的立法差别很大。中美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差别也很大。中美死刑立法与司法比较研究的启示是:在立法上缩减死刑的适用范围,在刑法中既要明确规定适用死刑的具体条件又要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的具体条件,取消刑法中的绝对死刑,调整刑罚结构,构建死刑替代措施;在诉讼程序上建立死刑案件定罪和量刑分离程序,贯彻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死刑的裁量模式,完善死刑案件的辩护制度,实行死刑案件的强制上诉制度,构建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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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执行中,由于被害人及其亲属安抚机制的缺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复仇"和"求偿"心理得不到满足,出现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人民法院在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过程中,应做好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这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和谐,有利于刑事政策的执行、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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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晶晶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6)
死刑存废的讨论正在沸沸扬扬的进行,目前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在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只可以从立法及司法方面进行限制,以保护人权。司法限制的方式多种多样,目前在逐步施行,已经初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在施行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各种问题及缺陷,死刑缓刑制度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司法限制的方式也存在着隐患,就死刑的司法限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