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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它对规范侦查行为、切实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近日,我国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本文以《规定》为基础对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以期促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熊洋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11,(1):57-61,144
证据协力义务的范围与强度同非法证据的数量呈反比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司法实践中却屡屡出现对非法证据的效力作出截然相反认定的案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非正当性造成了上述困惑。应以证据协力义务取代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对已形成的非法证据不予排除,并追究非法取证者的刑事、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仍存遗憾。本文以保障人权为视角,分析"两个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和遗憾,结合国外先进立法和中国的实际,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和措施,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真正发挥这一规则的应有功能,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和宗旨。 相似文献
4.
王亚迪 《邢台师范高专学报》2012,(1):63-64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形成了体系。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作了研究;在充分肯定该规定积极意义的前提下,就司法实践中不足之处及需要完善的部分做了简要陈述,争取使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律事业服务。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许多探讨,并且相关学者还完成了《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严格讲来,从立法上我国并未真正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仅仅在司法解释有一些相关规定,但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刚性不足之先天缺陷,从而使得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并且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实现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变得十分必要。文章从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着手,对我国现行立法之缺陷及如何完善等问题进行设想和构建。 相似文献
6.
丹尼尔·吉尔韦伯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11,(1):53-56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授予每位公民有限的人身及居所隐私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证这些宪法修正案能得以实施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庭采用证据排除规则有三个主要原因:制止警察违法取证的行为,维持法庭的廉洁性,鼓励国家通过以身作则的方式教导国民遵守法律。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内部制裁的方式会阻碍警察和检察官的工作能力,对警察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效果又不理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规范警察取证行为、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最佳方式。 相似文献
7.
马小花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4,(Z2)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不好操作,质证、认证过程中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需要从这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作为刑事司法发展进程中的程序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不仅能够规范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本文从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种种障碍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一些宏观上的改革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妮 《太原科技大学学报》2007,28(2):116-118
通过阐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外国和国际社会的完善和发展,充分论证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人权保障规则,它的出现顺应了20世纪以来对人权保护的潮流。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的状况看,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分.必要,它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体现了权力与权利平衡、维护司法纯洁性和程序公正等理念。 相似文献
1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各国刑事立法的重点,为各国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重视。我国一直以来致力于在立法上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其规定的局限性仍旧存在极大的隐患。从各国的做法看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有利于更加有效的使用证据资源,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11.
刑讯逼供是一种丑恶的历史现象,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通过确立疑罪从无,辅以口供补强规则;改革现行刑事侦查体制,规范和控制侦查权利,加强对侦查的监督和制约;取消如实回答义务,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强调依法取证,确立非法取证的排除规则,建立法定证据制度;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等措施来加以遏制。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中,注重对排除规则的比较性分析与教学,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要求,可以补充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教学内容,促进我国法律人才素质的提高.教学过程中,要依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基于我国法律发展的实际水平,注重比较性研究与分析,重视其替代性救济措施的介绍,拓宽法律视野,加快健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3.
李婕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7):64-70
水污染致癌作为环境公害犯罪的典型代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传统的条件说无法排除水污染以外的致癌因素,疫学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人举证倒置,无法适用到中国的刑法领域。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需借助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升高理论来进行环境公害案件的客观归责。现代刑法理论中的"故意"呈客观化趋势,可根据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及证明被告人有不法认识可能性,从而完成环境公害案件的主观归责。 相似文献
14.
张淑君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2,(5):14-17
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草案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既是对西方法律的借鉴成果,也是对中华法文化精华的继承,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正在接近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伍光红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2,22(2):32-35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某些物定情况下,控方只需证明初步事实的存在,其他与被指控犯罪相关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则转由被告方承担,如果被告方不能证明相关事实,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推定,这就是证明责任的倒置,但并非所有被告人担证明责任的情形都属“证明责任倒置”,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实际上是“证明责任正置”。证明责任倒置在形式上是“有罪推定”,但它对某些刑事案例件实体真实的发现极具必要性,也符合正当的法律价值取向。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必须确立证明责任的倒置规则,但其适应范围须作出严格界定。 相似文献
16.
合同当事人缔约地位的不平等而导致违约金条款被滥用的现实是违约金变更规则得以确立的客观原因,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对违约金的变更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违约金变更规则是处理违约金变更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在违约金变更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缺陷,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刘爱童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2,7(1):21-26
最近"两高"《补充确定罪名(五)》已将《修正案(八)》第22条所规定的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此处的危险驾驶的"危险"与《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危险方法的"危险"的内涵与外延是迥然不同的。所以对"危险驾驶罪"之罪名,司法罪名所指的此"危险"并非学理罪名所指的彼"危险",二者之间的区分不容混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飙车"行为属情节犯类型,"醉驾"行为属危险犯类型,对醉酒的认定应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这一标准不能因人而异进行反证;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如果在"客观超过要素"的罪过支配下,发生了实害结果,即可构成其他犯罪。其类型有二: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具体所涉罪名,前者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者为"交通肇事罪"。但本条是纳入《刑法》第133条中加以规定。因此,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罪过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过失"为一般,以"故意"为例外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公诉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过于抽象化、客观化和理想化,已不适应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对新刑诉法第141条进行重新认识。比较而言,国外的公诉证明标准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且更具可操作性。我们宜吸收国外证明标准的合理因素,确立“证据清楚有说服力、预期可予定罪”的公诉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在总则与分则中都规定了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长期以来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学者们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通过对此进行综合比较和深入思考,可以认为“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性质应属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特殊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