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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以及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司法实践,并在借鉴国外著作权保护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建议,促进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进程的加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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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缺失。而我国却为国外的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造成了立法上的超国民待遇。本文通过总结在立法中的争议,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争论问题进行了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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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智帅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1):49-5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著作权法中的一大难点。皖南地区民间故事具有高度的独创性、表达方式的可感知性等特点,符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畴。该地区民间故事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法理合理性。从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系统库、延长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设立著作权权益维护人等途径加强对其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其传承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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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目前虽有《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和各省市制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但却不能有效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就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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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1,18(5)
著作权亦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在我国亦称版权法,在欧洲大陆系国家以及苏联和东欧国家,则称作者权利法。1990年9月7日,第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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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已经不再仅仅要求生活品实用、耐久,更要求所购买的产品在实用的同时带给人以美感。在这种要求下,实用艺术作品和外观设计这两个在一定程度上相似又均符合人们的时代要求的概念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相关案例也证实了其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本文从人体香水瓶案出发,界定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的概念,分析两者权利保护的联系与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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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和表达形式是两个不同概念,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包括我国在内。著作权法作如此规定是有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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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中的著作人身权归属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政宜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8,(9)
传统著作人身权理论中,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基于创作行为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中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的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论。通过对著作人身权性质和《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分析,比较研究两大法系现行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委托作品中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和促进作品有效流通的矛盾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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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忠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9):15-20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修改势在必行。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总体上顺应了时代发展的基本要求。但就视听作品的立法规范化方面,仍存在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围绕视听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属、著作权项和保护期限展开评析,提出相应的立法构想与对策,以期在充分尊重私权的前提下合理地协调视听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我国视听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和视听文化市场的持续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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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武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4,23(6):105-107
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一系列有效的保护策略.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应采取以下策略:法律救济;版权保护新技术的应用;作权集体管理;引进电子商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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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8-18
我国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本次修改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尤其体现于"完善现有制度、回应科技发展、适应国际形势、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等方面。著作权法修订应掌握一定的原则,以妥善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尽管相对于现行法有了很大进步,仅以"总则"为例,仍有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包括立法宗旨、对作品定义、涉外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法律适用、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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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走上国际化的道路,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众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成立,双重保护体系基本形成.我国基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先后实施,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上的做法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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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15条将电影作品定性为特殊的合作作品,并将各合作作者对电影作品享有的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与德国、法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对于电影作品中包含或改编的原作品而言,应适用《著作权法》第12条关于演绎作品的规定,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对电影作品的利用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与《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一致,而德国和法国则规定无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修改我国《著作权法》时,应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利益进行平衡后,选择适当的立法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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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莹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24-31
由于职务作品极具复杂性和特殊性,现行《著作权法》在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版权局在面向全社会征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意见的过程中,对该问题予以充分重视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修改草案第一至三稿和送审稿都是在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中进行的。文章通过对职务作品基本理论的阐述,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对比区分、对国际上存在的职务作品立法模式的比较法考察以及对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及其归属制度立法现状的剖析,深入研究职务作品著作权及其归属制度,旨在针对修改草案对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制度的改革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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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妮 《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08,31(2):194-198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表达,既包括表达形式也包括表达内容。将提高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著作权法的立法价值基石,可以避免概念法学定性思维的短处,从而有效地筛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的外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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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冰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32-39
演绎作品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客体。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其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行使规则规定较为简单,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关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尤其是涉及在其他作品基础上制作的电影作品时,情况更为复杂。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在《著作权法》修订稿中,立法者引进了"演绎作品"这一法律术语,并细化了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的一般规则,明确利用已有作品制作的视听作品是演绎作品,并规定其特殊的行使规则。相关修改仍值得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