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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是指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及查处假冒专利的行为。专利行政执法对专利保护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温家宝总理曾明确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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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剃须刀行业涉外专利纠纷频频发生,对国内剃须刀行业整体发展构成严重危害。为了预防专利侵权纠纷,促进国内剃须刀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推动企业专利战略,突破跨国公司的专利重围,开展剃须刀行业专利发展趋势和提升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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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失效专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侵权的风险,文章从失效专利产生的十大原因入手,深入分析了失效专利在利用过程中产生侵权的主要原因,并提出采用专利情报分析方法对失效专利进行定性分析,从而为安全、有效利用失效专利提供了保障,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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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专利法》立法宗旨,公平、公正和高效地调处专利纠纷,推动经济发展,市知识产权局于4月1日正式受理“调处专利纠纷网络请求”和“假冒、冒充专利网络举报”。 市知识产权局在其电子政务网页(www.tjipo.gov.cn)的“专利行政执法”专栏设置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网络请求”、“专利纠纷调解网络请求”和“假冒、冒充专利网络举报”栏目。在网络上点击该栏目即可进入相关主题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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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0日,一起扑朔迷离的起重机专利纠纷连环案,从行政调处到司法起诉,从县法院到省高院,从省知识产权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辗转四年后,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开封市兰考县新原机械厂停止侵权,销毁已生产的"全自动液压起重机"专利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兰考县永昌机械厂经济损失2万元.至此,这起历时4年,在侵权认定和审理中难度均创河南省专利侵权案件之最的"起重机"专利侵权连环案,终于告一段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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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一种以科学性为基础,以法律性为保障的诉讼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而其中的专利技术司法鉴定又是伴随着司法制度和科技的发展应运而生,在法院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打击专利侵权方面,尤其需要专利技术司法鉴定工作的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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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燕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1987,(3)
由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与北工专利事务所组办的“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会于1987年6月8日——6月27日在北工图书馆138室召开。该会邀请了联邦德国法院约阿希姆·施塔克法官,地方高级法院艾克·乌尔曼博土就专利侵权的有关问题进行讲座。 参加会议的代表来自全国各地的高、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国家专利管理机关从事调处专利纠纷的人员、部分律师和中国专利局有关人员以及各大院校的专利工作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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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商品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下,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开展专利预警、充分利用专利保护系统是最好的方法。本文主要对国内外专利预警建设的状况进行了阐述,分析河南省企业专利预警面临的问题,提出建立企业专利预警系统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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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十年来,深圳市形成全市专利管理、执法、实施一条龙服务体系。全市专利申请量从1985年16件逐年上到1994年的3006件。专利制度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技术的发展。 深圳市专利管理处自1986年成立以来,共受理了21件专利纠纷案,其中侵权纠纷12件,申请权纠纷6件。同年成立的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则担负着全市的专利申请、专利中介实施、专利顾问、文献检索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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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消声传波器及其附件收波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一、案情
请求人(吴某)在<电子商报>上看到被请求人(某无线电厂)生产的"两用无线耳机"的产品介绍,认为该产品落入其"消声传波器及其附件收波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遂向省专利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请求责令某无线电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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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消声传波器及其附件收波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一、案情 请求人(吴某)在<电子商报>上看到被请求人(某无线电厂)生产的"两用无线耳机"的产品介绍,认为该产品落入其"消声传波器及其附件收波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遂向省专利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请求责令某无线电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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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起扑逆迷离的起重机专利纠纷连环案,从行政调处到司法诉讼,从县法院到省高院,从省知识产权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历时4年,终于尘埃落定:2002年12月20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开封市兰考县永昌机械厂经济损失2万元。至此,这起在侵权认定和审理中难度均创河南省专利侵权案件之最的“起重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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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初步审查。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这种审查方式的必然结果是:某些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实际上并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这种不确定性,导致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先要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确权”判定.但对专利是否有效的结论并不是由负责审理专利侵权的法院直接审查作出的,而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法院不能超越职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定专利权有效性的过程较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