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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以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哪些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出资、作价出资的金额多大、占多大的比例、如何分红、权利如何行使等,为股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知识产权出资人和货币出资人充分领会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可以治理出富有个性和特点的企业来,实现和谐创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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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股份的细分和分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银路 《科技导报(北京)》1999,(9):29-31,58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司法规定,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各地方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调动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纷纷制订了对技术入股创办或联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不少地方政府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鼓励高新技术入股、占股的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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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路 《科技导报(北京)》2003,(3):45-48
一、技术股权的含义和来源、形式和权益技术股权包括技术作价入股所拥有的股权 ,馈赠给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 ,与技术成果、技术积累、技术岗位相联系的股权 ,以及这些股权所获得的转赠股、送股。在技术股权中 ,技术作价出资所拥有的股权是最主要部分。技术股权主要来源于以下6个方面。(1)初创公司时技术入股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是指在建立新公司时 ,根据《公司法》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的规定 ,由技术作价出资入股在公司中占有的股权。(2)扩股时原技术股权的转增股和送股指公司在进行股份转赠和送股时 ,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 ,由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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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1997年9月,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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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策环境下高校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兆亮 《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6,(Z1):119-121
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科技部也废除了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有关限制,政策环境的变化客观上为无形资产体现其自身价值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尊重知识、明晰产权、鼓励创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教育部要求以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是今后高校创办科技企业的主要方式。本文根据当前政策环境的变化,从无形资产价格认定、出资程序、出资比例选择、后续研发成果管理、成果完成人激励等角度对无形资产出资的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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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开始生效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股东出资的形式作出了新的规定,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这就引发了法学界关于人力资本能否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的讨论。本文拟首先讨论公司出资的基本理论与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第27条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对人力资本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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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出资的形式限定于五种,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将债权排除在外。但是在我国公司法实务中,债权出资的情况早就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其予以认可。国外立法对于债权出资的问题也大多持肯定态度。本文试图从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切入,讨论其现实合理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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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股东(发起人)非货币出资问题是一个集实践性与理论性于一体的难题。对于非货币出资来说,很容易出现其价值被高估,造成股东(发起人)实际出资低于其认购出资额的情况,从而违反资本充实原则。对此,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还是比较薄弱。在这一点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基于该法的法律创建对公司债权人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以后修订时应当参考德国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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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志强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3,(4):27-33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而没有直接规定股东的出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理论界都承认公司法领域的出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公司法独特的原则和制度安排,股东现物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能直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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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红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7(9):122-123
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制度与出资方式的变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公司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份(票)的变动三方面,探讨了新《公司法》对会计核算与审计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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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商誉在公司企业的经营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法律却漠视这些经济现象。即使是令人欢欣鼓舞的新公司法的出台也没改变这一现状,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商誉不得用作出资。商誉不得用作出资是由商誉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正是因为其自身特点从而使得商誉估价困难,导致注册资本不实。事实上,商誉出资并不必然导致注册资本不实,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法的自由、效率等价值。因此,商誉可以用作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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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业化的瓶颈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业化模式能有效发挥校企双方的优势,但现实中成功运营比率不高,主要是由于存在两个现实障碍:一是高校科技成果难以准确作价;二是校企双方围绕科技成果核心技术转移的提防和猜疑。要想解决这两个问题,可以尝试采取逐步实现核心技术转移,分步确定入股比例,以及小规模试点生产等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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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璋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6,(1)
尽管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在公司立法中都肯定了专利权可以作为公司设立时的一种出资形式,但是却都没有针对专利权的特殊性做出可资操作的规定.由于公司法在股份结构方面的规定只是指导性的,一个公司在设立时所采取的股份认购和分派方式完全由发起人来选择,面对专利权这样一种新的资本形式,由于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使用专利技术的风险性,使得企图以其专利权作价入股的专利权人和其他以货币资本做为股权对价的股东在股份比例的分配乃至利润的分配问题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最终归结为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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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号令关于《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4月8日正式发布,其中第23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高等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价格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中能够确指的最为重要的一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发育,高校拥有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越来越多。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第23条规定的精神,如何对高校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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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该成果必须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已经成为一种常识。在上海,凡是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出资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必须进行“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这已是上海“科技十八条”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地方,将科技行政部门的认定视同技术评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