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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注意义务适应了侵权责任法平衡利益以及侵权责任扩大化的需要,是过错客观化以及过错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要求。大陆法系各国侵权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为注意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实践提供了可行性。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注意义务可以类型化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三种。  相似文献   

2.
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源于要约邀请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正视要约邀请阶段的先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先合同义务不是开始于要约生效,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阶段的先合同义务在德国等国立法中已得到规制。要约邀请中的先合同义务包括保密义务、说明(告知)义务、保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协力义务、担保义务等.  相似文献   

3.
承认要约邀请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有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要约邀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构成侵权行为.要约邀请构成侵权责任,应包括要约邀请中存在违法行为、要约邀请导致了损害、受害人的损害与要约邀请存在因果关系、要约邀请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构成要件.要约邀请中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有:要约邀请侵害知识产权;要约邀请侵害人身权;要约邀请侵害合同债权;要约邀请侵害合法权益.要约邀请构成侵权责任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在违法性理论中,对于实质违法性的理解,一直存在着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之间的对立和取舍问题。违法性判断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实质要素,因此对于违法性的本质理解对于犯罪是否成立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违反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类型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俊 《泰山学院学报》2006,28(4):101-105
在侵权法中,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它的确定和明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可以类型化为:抽象判断标准和具体判断标准。前者又可从行为人以及行为的角度分为理性人标准和危险标准;后者又可分为习惯和惯例标准,法律标准以及事实自证标准。  相似文献   

6.
搭售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为典型的限制性商业条款,在国际技术贸易的早期各国对搭售行为的认识从本身合法性转变到本身违法性。目前发达国家采用合理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发展中国家采用发展原则作为判断标准。事实上,由于搭售行为的复杂性,其是否构成限制商业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相似文献   

7.
搭售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为典型的限制性商业条款,在国际技术贸易的早期各国对搭售行为的认识从本身合法性转变到本身违法性。目前发达国家采用合理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发展中国家采用发展原则作为判断标准。事实上,由于搭售行为的复杂性,其是否构成限制商业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相似文献   

8.
身体健康权包括了身体权和健康权两个权利,当受害人受到侵权而成为植物人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不因为其丧失感知能力而失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也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广义的角度分析,受害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权后其亲属可以提出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在内的三种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当事人诉讼协助义务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的程序性协助义务,其目的是发现真实、平衡当事人之间力量的强弱对比、实现善良和公正。当事人诉讼协助义务的加强是适应诉讼观的变化和诉讼日趋复杂的需要,主要表现为阐释义务、提交义务、容忍义务以及其他的一些协助义务。  相似文献   

10.
王雪琴 《科技资讯》2006,(33):166-166
身体健康权包括了身体权和健康权两个权利,当受害人受到侵权而成为植物人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不因为其丧失感知能力而失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也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广义的角度分析,受害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权后其亲属可以提出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在内的三种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试述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伤时学校过错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普通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没有监护关系,将学生进校读书视为家长的监护权自动转移给学校,或者家长将监护权委托给了学校,或者只要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扣内务就学校有过错等无属认识误区,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自己对学生的损伤有过错,而探究学校过错应考察学校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损害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学校的行为与学生所受到的损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诸多方面,判断学校方面过错的客观标准,是法律要求学校在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义务过程中合理的注意程度。  相似文献   

12.
基于一类线性系统的圆盘极点配置问题,提出了系统不确定项容忍区间的概念.利用系统不确定项单一偏差模型,给出了圆盘极点配置不确定项容忍区间的算法.系统设计者可以依据各不确定项的增益容忍区间,判断出各不确定项对闭环系统极点变化的影响程度,在工程设计中,根据其影响程度既可以降低设计的保守性来减少能源的浪费,同时也可设计出具有较高安全性能的系统.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上的义务冲突是阻却违法性事由。行为人同时负有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与其他类型义务,或者多个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无法同时履行时,行为人履行任意一方同等价值或者优越价值的义务并不成立不履行义务的不法,不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注意区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型义务冲突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型伪义务冲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型伪义务冲突虽类似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型义务冲突,却不具备刑法上义务冲突的条件,不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未系统设计董事勤勉义务制度,导致该制度的可操作性降低.分析董事勤勉义务的产生原因,指出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指出对董事勤勉义务应进行必要的限制,进而重构我国的董事勤勉义务制度,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  相似文献   

16.
综合客运交通枢纽换乘系统量化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针对综合客运交通枢纽换乘系统在规划、设计中存在量化评价难等问题,通过模型量化计算及现状调查数据修正,将综合客运交通枢纽换乘距离划分为理想的、较为理想的、可接受的、可容忍的、不可容忍的5个等级及其相应的量化标准值,得到综合客运交通枢纽换乘系统量化评价方法和初步评价标准.案例分析结果初步证明了综合客运交通枢纽换乘系统量化评价方法的可行性和适用性,为综合客运交通枢纽换乘系统的量化评价等提供理论和决策依据.  相似文献   

17.
在公交车载网络等类型的容迟容断网络中,可以依靠全部或者部分网络拓扑信息进行路由计算.提出一种基于拓扑信息的双时隙路由算法.该算法将网络周期离散为时隙,计算路由时,采用当前时隙和下一时隙(即双时隙)内均有效的路径作为候选路径,从而保证多数业务在链路失效前完成转发.以传输延时和延时抖动率为依据,从当前和下一时隙内均有效的路径中优选路径,以容忍可预测的链路中断;通过提供备用路径,以容忍不可预测的链路中断,保证传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对上述算法进行了仿真实现和性能分析,结果表明,该算法能容忍链路中断,报文递交率较高,平均传输延时较低.  相似文献   

18.
研究了具有学习判断能力的在线租赁问题。在不确定性租赁设备过程中,决策者不能准确描述设备租赁需求时间信息的概率分布函数,只能在一定能力水平范围内预测判断设备的租赁需求时间是否达到临界值。判断正确则决策者获得一个改善性能的风险型竞争比,失败则得到一个比确定性竞争比性能差的竞争比,这种判断能力是随着时间和经验的累积而线性递增的。分析结果显示:对于具有学习判断能力的在线租赁决策者,存在一个最优的风险容忍水平,在该容忍水平下判断租赁需求临界值获得的预期竞争比最小。决策者可以有效利用其在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对租赁需求时间进行判断以改进在线租赁策略的性能,而不是根据事先给定的风险容忍水平设计风险在线租赁策略。  相似文献   

19.
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加大对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从缺失到司法实践定性不统一,再到统一定性的强化阶段。但是,现行《非法采矿司法解释》将非法采砂行为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存在非法采砂行为可罚性的实质判断蕴含危险、法益侵害性难以被包容于非法采矿罪和缺乏刑事违法性问题。要弥补上述非法采砂行为入罪的解释论缺陷,修改非法采矿罪空白罪状指向的行政性法律规范是更优的路径选择。具体而言,可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采矿罪所保护法益包容非法采砂行为侵害的法益,界定采砂许可证是一种特殊的采矿许可证,明确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将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的打击范围之内,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实现最严密、最严格的环境法治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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