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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其优势在于结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企业制度的优点,呈现出独特的法理特征一两种不同性质出资,两种不同性质合伙人并存。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必将在风险投资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制度、责任制度以及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的转换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伙人资格是起草中的《合伙企业法》所面临的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地西方相关立法的分析及国内现行相关立法的评价,提出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的基本框架:自然人是合伙的基本合伙人;法人企业只能作有限合伙人;非法人企业既可作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可作合伙企业的无限合伙人;禁止自然人和非法人企业的双重或多重合伙。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制度的考察,认为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够替代公司制成为主流的组织形式,与美国的法律和政策有很大关系。我国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从而为这种组织形式排除了法律障碍。虽然我国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面临诸多困境,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已具备了开展这种组织形式的条件。  相似文献   

4.
2006年的8月28日我国通过了修订《合伙企业法》的决议,主要内容就是增加了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康孟达"组织,在近代发展成为有限合伙,适应了当代经的发展,特别是在风险投资发展迅速的今天,有限合伙对风险投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5.
从历史渊源来看,有限合伙在外国早已有之,应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不鲜见。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提供了新的选择,联系当下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法律背景,私以为,有限合伙制不只是一种选择,更是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6.
赵长明 《科技资讯》2006,(32):163-163
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Limited? Liability?Partnership,是近年来流行于英美国家的商业组织形式,特别受到专业人士的青睐。它是对传统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结合,其意义在于合理限制专业人士法律责任,本文就有限合伙的基本理念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的内容修改状况做一些粗浅的分析,以期盼建立起更多有中国特色的有限合伙企业。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务关于合伙人的法律资格规定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法人、合伙能否成为我国商事合伙的合伙人,是否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合伙人。解决该问题时正确适用该法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从我国现实社会情况结合商主体理论时该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复合伙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不宜得到立法的承认。而自然人成为合伙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8.
有限合伙制度设计与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有机契合,使其作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理想选择,在国外渊源悠长。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地方性立法到全国立法的演进过程。该制度的设立,打破了妨碍风险投资实业发展的众多法律障碍,突破了主体限制,为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制度支撑和推动作用。该制度的运作,新法颁布后可以在加强行业监管、细化有限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官本仁 《海峡科学》2008,(11):50-53
该文结合日本<有限责任事业合伙法>制度以及先进国家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经验,分析我国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指出我国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设置上的不足之处,并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合伙企业法》第三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但其对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过于宽泛,义务和责任承担也不明确,不利于保护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人。针对存在的问题,从限权、附责、构建机制等多角度制衡普通合伙人,限定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出资和退伙,明确其信义义务和无限责任承担路径,构建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保障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有限合伙与私募基金的结合主要带来四个问题,即立法缺失、相比公司型和契约性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制度的不健全和信用体系的缺失。文章提出六点针对有限合伙股权基金监管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吉利 《奇闻怪事》2007,(3):9-12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由于其兼具“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灵活性的特点而成为新新人类的首选。有限责任合伙这种崭新的合伙方式,其优点就在于:有限责任合伙进一步确立了合伙人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解决了“归责轻率”的问题。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归责依据直接来源于权利的分配和掌控,因此,它能够较好地解决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分担问题。鉴于我国在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明确的采纳了这种发源于英美的崭新制度,本文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制度存在的价值进行了深层次的探析,进一步阐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内在价值。  相似文献   

13.
合伙合同作为新增制度置于《民法典》中有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存在条款规定模糊、规范效力弱等问题,需要引入本章之外的其他规范和通过解释规则来加以补充适用.针对合伙合同解除和终止规范,《合伙企业法》作为规制商事合伙的法律,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民事合伙合同,但其解散规则的法律效果与民事合伙合同终止效果相似,因此部分解散规则可...  相似文献   

14.
有限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以契约为基础,经依法核准登记注册、至少一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至少一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较之普通合伙、公司制企业及隐名合伙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相似文献   

15.
徐璐 《当代地方科技》2012,(20):26-26,28
承认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是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也对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加以承认。但对于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问题并没有加以具体规定,仅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加以概括。合伙企业与企业法人在财产制度方面不同,因此单纯如此规定,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本文在承认合伙企业破产能力的前提下,对破产财产进行分析探究,以期能构建合理的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理论,解决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16.
通过分析有限合伙的基本内涵和法律特征,论证了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7.
“以人为本”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与“以资为本”的传统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严重滞后。表现在合伙企业法对合伙类型规定过于单一,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过于严格,相关金融法律制度对融资的许多障碍设置,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应修改合伙企业法,允许高科技企业选择有限合伙形式;修改公司法,降低公司的准入门槛;建立外部人治理结构,允许商业银行等大的风险投资机构成为公司股东,直接监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相似文献   

18.
与人合伙难长久是生意经。 但是,单枪匹马闯市场更是难上加难,因为人力、资金,等等一个人无法完成的原因,创业者不得不选择合伙的方式。 有合伙,就有纠纷。有纠纷,怎么解决?以下是笔者经手的几则案例,或许能给你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以“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合伙的基本特征。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进行投资,分享利益,而仅在其出资限度内分担损失的情形,即“隐名合伙”,同时隐名合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要求。鉴于隐名合伙在现代世界各国民商法上的重要地位,本文拟对在我国建立隐名合伙法律制度的现实性和可行性进行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20.
合伙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有关合伙的诸多法律关系的认识上至今还存在着很多争议。本文即从合伙的概念、法律地位、主体资格、合伙类型、债务承担等方面展开阐述,并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及立法实践进行比较,较为系统地介绍了合伙法律制度。同时对我国的合伙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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