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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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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乐园 《科技信息》2010,(26):I0334-I0334
一、危险犯中止的争议问题辨析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因此,就危险犯而言,不需要发生最终的实际损害结果,只要出现了法定危险状态即可成立既遂。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  相似文献   

2.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包括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在单一行为中,片面实行犯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参与不知情者所实施之罪的共同行为,承认片面实行犯为单方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当然逻辑结论。在强奸、抢劫等复合行为的场合,片面实行行为即使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也要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将片面实行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又可以迅速地恢复社会秩序,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3.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和立法宗旨考虑,应当将"释放人质"解释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但应将"释放人质"限定为出于行为人自愿,且必须将人质释放至安全场所。  相似文献   

4.
黄璇 《皖西学院学报》2022,(4):79-83+130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且形成了以诈骗犯罪为中心的黑灰产业链。对于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取款的人员是否成立诈骗罪共犯,实务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突出、判决说理不够明确充分的问题。对此,应当着眼于传统刑法理论中共犯处罚的基本原理、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内涵作出准确理解。行为人之间有无事前通谋,是司法机关对取款人区分适用诈骗罪共同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要点之一,具体案件中应综合各类涉案因素进行判断。取款人在诈骗罪既遂前参与犯罪的,也可认定为共犯,同时,办案人员应采“失控说”的标准对诈骗罪是否既遂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5.
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通说观点使得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提前,而要求绑架行为实际勒索到了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观点,则使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推后,甚至取消和否定了绑架罪的既遂。绑架罪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向人质的关系人提出不法要求为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6.
数额犯作为一种与数额有紧密关系的犯罪种类,其广泛存在于我国刑法分则中。在数额犯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是通过犯罪数额来体现的。近年来,数额犯罪呈高发态势,司法实践中有关数额犯各种复杂、疑难问题也不断出现,其中关于数额犯既遂与未遂并存形态的存否问题以及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形下的量刑问题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讨论的重点与难点。  相似文献   

7.
结果犯研究     
结果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比较有争议的概念,是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既遂类型之一,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结果犯。结果犯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不仅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由此行为引起的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是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的既遂类型,但这种划分与刑法的规定及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不符,其关系必须厘清。  相似文献   

8.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尚有争议。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犯罪论处。"这一方面在立法上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确认其为共同犯罪,这与现实情况及共同犯罪的法理极不相称。然而,如果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共同过失正犯、过失教唆犯等共同过失行为有成立的依据,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按照他们各自的主观罪过来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根据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存在主观罪过的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就可构成犯罪。刑法第17条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是犯罪构成年龄的规定,年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刑法在规定犯罪主体条件时,只强调行为人存在主观罪过,没有规定行为人要达到多大年龄。犯罪,就是存在主观罪过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是犯罪性质的转化,只要罪犯实施了暴力等行为就构成既遂。而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  相似文献   

11.
帮助型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把部分为实现实行行为而存在的帮助行为规定为单独的犯罪,是帮助型犯罪.帮助型犯罪因与共同犯罪存在交叉,因而在刑法理论上比较特殊.帮助行为既构成单独犯罪,又与实行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不属于想象竞合犯也不是法规竞合,应属于总则与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应按分则所定罪名处理.刑法把部分帮助行为规定为帮助型犯罪的作法与法理不符.  相似文献   

12.
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根据限制从属性原理要求行为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提供帮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要求明知是何种罪名的犯罪行为以及具体犯罪经过如何。为了激活本罪适用并提升司法效率,《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的适用前提仅限于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之间存在实施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意思联络。此外,对于本罪的高发关联行为“挂失取走本人账户下他人财产”行为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13.
本文在提出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概念的基础上对实行过限的几种认定情形予以明确分类,分析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实行过限的几种情形的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期更加完善此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运输行为按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来定罪,既解决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区别,又解决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问题。按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实现程度来认定犯罪的结束形态,可以解决运输毒品行为的犯罪预备、未遂与既遂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中止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共犯脱离理论很好地解决了在共同犯罪人不能构成共犯中止,在司法审判中按犯罪既遂对待又过于严厉、造成罪行不均衡问题。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目前未吸纳共犯脱离理论,外国刑法学界对该理论探讨较为深入,是否应当吸纳该理论?如何吸纳该理论?是在立法中明确增加共犯脱离,还是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就可以做到对共犯脱离人罪行均衡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浅论过失共同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过失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国内外刑法学界对此争议颇多。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主观上应当是故意的,而不可能存在过失,过失共同犯罪通常被认为是难以成立的。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过失共同犯罪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通过吸收国内共同犯罪理论中的观点,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原因力说"进行了进一步修正,认为:"通说"主张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不仅无法实现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更违背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在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上,原则上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立场,并区别对待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例外情况下,对主观方面的认定要求不宜过严。  相似文献   

18.
“准中止犯”是由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客观情况的介入或行为性质所致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主观特征表现为犯罪中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意志所为,其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准中止犯是中止犯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应该在相关的法条中对其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9.
对案发前退交财物行为的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不应该将其认定为受贿;另一种观点是根据设定的具体财物退交时间,来确定退交是否及时,进而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缺陷。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主观上有无受贿故意是定罪的关键。对此分析得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行为人无受贿故意且事后立即设法退交,这种情形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已有受贿故意且收受财物后未立即退交而在案发前退交,这种情形应当入罪。在此基础上进行财物退交及时性的判断,对受贿罪的认定会更准确。  相似文献   

20.
<正>8月1日,约旦国民议会下院投票通过一项议案,废除刑法中"强奸者娶受害人为妻可免受司法制裁"的条文。这一举措受到约旦和国际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欢迎。据报道,在约旦,被强奸女性往往遭受歧视,被认为是"家族耻辱",嫁给强奸自己的人却被视为一条"体面"出路。约旦刑法中第308条规定,若女性被强奸,强奸者与受害者结婚即可免于刑罚。在议院辩论过程中,一些议员提出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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