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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芳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3)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最初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 186 1年提出。我国《合同法》第一次对之作了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为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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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由我国《合同法》统一规定的两种因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形式,两者有一定联系,但两者更是有着本质上区别的两种责任形式。准确认识和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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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设立的一项合同责任制度。它主要是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负的先契约义务予以规制,以保护正在发生的缔约关系,对于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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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中"缔约过失、契约无效或未完成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的,耶林认为"从事缔约与契约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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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之不足及其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起源于德国法,为该国法制的一项主要特色。缔约过失理论的价值在于,将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制于交易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从而扩大了契约责任适用的范围,并将社会利益的衡量纳入契约的法律价值判断之中。本文探讨了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之不足,并提出应以现行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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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保障缔约安全的一项制度,历来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视。缔约过失责任在责任基础、责任性质、赔偿范围等主面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均有所不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有利于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有利于完善债法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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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婷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08,(Z2)
本文主要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的分析尤其是对合同法未明文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的分析,以图在实践中丰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在理论上为缔约过失责任体系的整体架构作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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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向对方当事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为保护缔约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实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及认定存在不少误区,本文笔者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要件全面解析,阐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进而提出对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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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合同法增设了缔约不成立的新的责任领域,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使缔约不成立、缔约无效和缔约被依法撤销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本文就如何理解、掌握和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