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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灵芝 《大连民族学院学报》1999,1(1):44-46
在当今世界的商标制度中,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分析比较各国的四种商标专用权取得方式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取得方式规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冯晓青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13-34
商标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随着形势变化,我国《商标法》滞后性日益明显。2013年8月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便利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规范了商标使用行为,提高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了,强化了商标法律制度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和作用,同时注重协调和平衡商标法律关系,实现了私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平衡。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是一部兼具本体化、国际化和现代化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它的实施必将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囿于多方面限制,该法仍然存在若干值得进一步完善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并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3.
对商品生产者的反向假冒行为包括商标反向假冒和其他形式的反向假冒。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已对商标反向假冒作出了规定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许可撤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后将该商品出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他形式的反向假冒则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 相似文献
4.
囿于声音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保护时间过短,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数量尚不多,目前我国十分欠缺声音商标的审查及审理经验。为此,有必要考察各国关于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与保护的做法,总结我国《商标法》赋予声音商标的意义在适用中存在的第二含义、非功能性、可描述性等问题,并分别从声音商标经营者角度和立法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声音商标注册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汤跃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33-36
禁止混淆是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制的商标权利范围底线,国外立法对“混淆的可能”的规定可资借鉴,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制止混淆方面的对比,明确法律保护商标和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限制十分严格。《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这一条的第二款对服务商标的申请主体也作了同样的限制性规定。这就是说,在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问题上,除了经过政府批准从事生产、经营 相似文献
7.
未注册商标的大量存在是法律所不能忽视的现象。根据自然法理论和洛克的劳动财产权学说,未注册商标基于使用而与注册商标一样享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标权。商标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又具有社会属性,因此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依据同时基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非注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应基于自然法的精神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不是只侧重于对注册商标以及少数驰名商标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我国已于一九八五年三月正式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而承担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义务。依照巴黎公约规定,所谓“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厂商名称、服务标志、原产地名称或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九种,其中前四种是主要内容。在我国,《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者总称为发明创造。《中国商标法》则保护商标。这就是说,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是从商标使用者的角度列举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的主体.其中”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说明商品销售者有进行商标注册的权利.但是我国商标注册行政体系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依据.将注册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别.销售商标的注册应何去何从.随着销售业的不断发展,这个问题不仅在国内也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突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