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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娟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8,21(1):64-67
同案犯的立功较之于其他犯罪人的立功更加复杂.同案犯立功行为的社会有益性是认定同案犯立功的实质标准,行为具有刑法意义是认定同案犯立功的法律标准,行为实施于犯罪后是认定同案犯立功的时间标准.对于同案犯的立功,除了应当把握一般标准,还要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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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制本科农村小学教师培养是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的改革项目。其专业课程体系要依据培养目标、专业定位、课改方向及《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要求,并遵循人本性、综合性、素质性、发展性、时代性、实践性、可行性等原则予以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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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通说为标准,其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性,在于它促进了实行行为或为其创造了条件。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自身,对于帮助者所帮助的行为无论是预备、中止或未遂,帮助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并受到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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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具有培养学生探究意识、创新意识,提高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特质,在药学实验教学中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成为实验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如何合理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切实达到预期效果,关系到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到实验教学改革的成功与否。本论文就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特质以及合理开设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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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性与测量技术》课程实验教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讨论《互换性与测量技术》课程传统实验教学方式的利弊,提出为适应新世纪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求而进行的一些改革,包括设立独立实验课程、提高实验学时、提高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比例、改革考核标准等一系列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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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索重性精神病治疗随访管理新模式,建立防治机制和网络,提高治疗成功率,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降低患者危险行为发生率,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方法:选择大理市为试点,对辖区内常住居民进行精神疾病线索调查,根据线索信息入户调查,对符合ICD-10、CCMD-3标准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建档立卡管理,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网络系统,经危险行为评估,对有3级以上危险行为的贫困患者,入组免费住院治疗、免费服药管理。结果:线索调查获得有精神异常信息2 828条,初筛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者1 856例,经评估有3级以上危险行为者185例。符合入组免费服药73例、符合入组免费住院治疗45例。结论: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治疗随访管理项目将有效减少症状复发,减少危险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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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多年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教学实践经验,认为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效果的途径主要有:统一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认识;提高实验师资队伍水平;做好实验课程内容设计和进度安排工作;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考核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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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结构、行为方式、反控制手段等方面均不同于一般团伙犯罪。本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为起点,分析了黑社会犯罪的形成原因,认为建立具有综合性、相对性、特殊性、法治性的控制体系是防范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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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内涵,对土木工程(交通土建方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进行研究,提出土木工程(交通土建方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改革的思路,供交通土建课程教学改革作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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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文教学法是通过由教师精心设计引导文来引导学生独立学习和工作的教学方法,是行为导向教学法的一种。本文旨在介绍引导文教学方法,并根据数控车床实训教学中"一体化"教学课题性、实践性、综合性强的特点,结合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对新型教学模式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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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通说为标准,其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性,在于它促进了实行行为或为其创造了条件。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自身,对于帮助所帮助的行为无论是预备、中止或未遂,帮助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并受到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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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它具有综合性、实践性、生成性、自主性的特点,它的实施使教师在进行角色转变时,在认知调节、态度转变、行为选择3个环节上存在着心理困惑,存在着综合性要求与自身素质欠缺、实践性要求与主体地位转换、生成性要求与教学主题多变性、自主性要求与教师职能被弱化的不适应.促进教师角色转变的心理适应,需要从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能力、加强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认知和宣传,塑造新型的师生观和教师职能观、促进教师对课程生成能力的适应和提高等方面进行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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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7,(2):53-58
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同属犯罪的抗辩事由,二者历经了被明确区分到被淡化界分甚至被混同的过程。但普遍认为,二者存在明显不同,正当化事由是合法的、被鼓励的行为,可宽恕事由是错误的、应避免的行为,区分二者对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判断可否抵抗行为相对方、定性教唆者等第三方行为、确定是否民事赔偿与适用何种刑事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的界分,存在形式标准说、道德标准说、法益侵害说、核心特征说之争。正当化事由即刑法上无危害的行为,阻却违法,因不为犯罪从而免责;可宽恕事由即刑法上有危害的行为,阻却责任,因可责性缺陷从而免于刑罚,二者的本体和犯罪构成体系地位显然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