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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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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敏 《科技信息》2012,(7):646-646,651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并应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2.
抵押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和抵押担保交易的正常运行.《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抵押制度中抵押权实行的相关法条规定得仍然较为原则,在抵押权实行的机制、制度、机构、程序等方面进行重构和创新设置以实现抵押制度的完善是亟待解决的.  相似文献   

3.
各国民法普遍准许重复抵押而不是余额抵押,准许抵押人就同一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禁止超额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时抵押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超额抵押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识不一.担保法规定以抵押物的价值限制抵押权的再次设定,不符合抵押担保制度的目的,违反了同一财产数个抵押权并存时按顺序清偿的法理.  相似文献   

4.
房地产分别抵押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分别抵押合同的效力、同时(一并)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等方面,在理论和实务上仍存有一定的分歧。通过对房地产分别抵押的立法例、我国法律上的规定以及分别抵押法律效果的介绍和分析,明确房地产分别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应受限制即未为抵押的财产不属于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相似文献   

5.
以矿产为原材料的矿业动产浮动抵押,是矿业担保的出路。矿山企业以开采的矿产、生产设备、矿产品等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作抵押,矿产或矿产品是主要的抵押财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为抵押权实现而必须登记。矿产的减少是矿产品的增加,动态平衡中将处分矿产品的货款通过账户质押而连续实现抵押权。这既能获得长期贷款又可以保障抵押权的安全。  相似文献   

6.
最高额抵押作为对持续交易中特有的信用供与方法的法的处理技术 ,可以回避抵押权连续设立中的烦杂技术问题 ,极大适应现代工商业社会融资的需求 ;同时最高额抵押也存在一些弊端。本文从最高额抵押的功能、特征、效力及限制等角度全面分析论述最高额抵押的利弊 ,并主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限制最高额抵押权 ,以期完善最高额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我国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就使得动产抵押制度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力而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通过分析国内外动产抵押权客体的立法例证,研究限制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与解决物权公示公信力问题的关系,为如何认定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实现动产抵押制度中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的理论、立法例及实施效果比较分析,认为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在功能、设定、公示方法及效力以及担保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是雷同的,两者同时规定在民法草案中并不合理。笔者主张在民法草案中既不规定动产让与担保,也不规定动产抵押;在民法典之外,也不必移植动产让与担保,而是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规定动产抵押,制定动产抵押法,或者将动产抵押继续保留在《担保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在吸收担保法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制度做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其中扩展了实现担保债权的事由;区分了担保物权合同的债权效果和担保物权变动的物权效果;增加了担保物权适用范围;扩大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物的范围;合理规定了物保和人保的行使顺序;在抵押权方面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创设了浮动抵押制度等。  相似文献   

10.
如何实现《海商法》与《民法典》的有效对接是修改船舶抵押权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尤其应当注意,由于个别船舶抵押权规则无法被一般担保物权规则简单地所兼容,需要对其作出有别于《民法典》的制度安排。其一,应当维持限制抵押船舶转让的规则,此时需要将交易安全置于立法价值的优先位置予以考量,但可以引入第三人涤除权保障船舶的交换价值能够得到再次实现。其二,应当在坚守司法保护主义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增添“司法变卖”此种途径帮助船舶抵押权实现。其三,应当创设船舶份额抵押权规则,并通过修改《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得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实质性平衡。  相似文献   

11.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12.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13.
本文阐述了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抵押制度的特点,抵押制度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区别及其在立法中的缺陷。  相似文献   

14.
赵一多  王晓东 《科技信息》2010,(33):410-411
最高额抵押突破了一般抵押就每次发生的债权分别设定担保的传统模式,促进了交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本文旨在从最高额抵押权的价值、设立及变更进行梳理并发表自己的浅薄之见,以期更好地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理解和应用。  相似文献   

15.
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现代各国抵押权制度从重视担保功能转移到更中关注发挥物的多重经济效用。《担保法》中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效力的限制性规定显然与担保物权法所追求的公平、自由、效益与交易安全的立法价值取向不相符合。《担保法》应当遵守抵押权的担保物权性质,明确抵押权作为支配权所应有的追及力和代位性,进而确立抵押人对其所有的抵押物的自主转让权,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立法应当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模式,保护交易安全。这样,在充分保障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以公平和效益为价值目标,衡平抵押物转让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内容,其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在理论界与实践中一直广受关注.《民法典》物权编回应了社会公众与司法实践的需求,删掉了多个抵押权并存时清偿顺序"同日同序"规则,明确了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但囿于我国对动产中间价款抵押权的实践经验的缺乏,《民法典》物权编在引入中间价款抵押权制度时,在规则设计上过于简单,不足以处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形.同时,该制度还会增大其他担保物权的不确定性,影响相关权利人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均不承认重复抵押的效力,学说上对该问题也多持否定的态度。否定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解释,并不符合《担保法》保证债权实现的立法目的,人为地限制了融资渠道的扩展,与现代物权法所倡导的“物尽其用,,的价值取向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应肯定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部分再次设定抵押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担保法》没有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性,仅仅从程序和内容上对抵押人享有的处分权做出限制,显然是不足的。这些限制仍然局限于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来担保抵押权人的利益,而不注重对抵押人的追及权的保护,因此分析抵押物转让规定的不足,有助于逐步建立完善的抵押担保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抵押登记的效力,从世界各国来看,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关于未登记抵押权究竟有何效力,理论上主要有五种学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未登记,一概认定抵押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抵押权登记行为只能是抵押合同生效以后的履行行为,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物的登记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20.
杜静 《皖西学院学报》2012,28(3):98-101
有效控制集体林权抵押权实现风险对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及配套措施不完善是金融机构实现集体林权抵押权时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为此,应在法律上明确承认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完善森林采伐制度并积极推进森林资产评估制度与林权交易市场建设,有效化解金融机构林权抵押权的实现风险,保障林权抵押融资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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