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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观念深入人心,建立权力监督机制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在这种形势下,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权亦在加强。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却不甚完善,即总则规定的监督权力广泛,而分则规定的具体监督方式却很狭窄,监督程序很不合理。立法上的矛盾现象,阻碍了这一制度的良性发展。因此,对现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从立法上进行改造确有必要。完善抗诉程序,创造新的监督方式,从而构造新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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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义胜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34-37
民事抗诉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运行方式。民事抗诉制度在运行中程序混乱、效果微弱等问题不断凸显,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调整抗诉指导思想、完善检察监督立法是解决抗诉弊端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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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抗诉,检察院与法院的认识差异较大。民事抗诉制度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提出了应当对民事抗诉监督制度进行渐进式改革,以处理好法院审判权的独立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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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的原则包括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原则、有限监督救济与减少诉累原则、居中监督与效宰经济原则等三个基本的抗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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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检察权能的组成部分,民事抗诉已经成为制约违法审判、保护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监督形式;然而,由于立法上对民事抗诉范围规定的不明确,使其在实践运用中背离法律监督职能宗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民事抗诉范围的适当扩大,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对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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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权是民事检查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通过对审判机关审判权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文章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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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上诉讼监督工作明显弱于其他工作。同时从监督的实效来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数量微乎其微;不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不高;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还没有深入人心,没有成为人民群众进行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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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5):37-4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证据标准的统一和庭审实质化来加强审判机关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又因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只具有程序启动权,审判机关维稳需求等各种因素导致实践中存在抗诉难问题。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和审判机关的审判独立之间存在矛盾的关系,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更强调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通过构筑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二元博弈模型,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因抗诉管理成本过高已与审判机关产生妥协式的"配合"。本文通过建立庭审程序监督体系、完善抗诉权分置和博弈策略的选择,建立与"以审判为中心"相配套的审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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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介绍检察建议这一新的监督方式,并以原有的民事抗诉制度为参照,来系统剖析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在各方面的异同点,拟为日后探寻二者协调化运作的合理路径奠定基础,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全面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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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波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8,(5)
近年来,商城县检察院民事行政部门立足基层,坚持关注民生,以服务和保障民生为出发点,灵活运用提请抗诉,提起公益诉讼,执行民事和解,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促进民生问题的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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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定条件时,按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诉讼制度。通过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国外民事抗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民事抗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阐述。通过追根溯源,以期对民事抗诉制度的本质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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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检察监督的现状不尽人意,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对于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关于抗诉的规定,限制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使得民事检察监督局限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本文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7条,是一般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定与特殊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定关系的观点,指出第187条不能限制第14条规定的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5项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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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列举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不足之后,重点从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办法,如监督方式多样化,监督范围明确化,修正相关立法上的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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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正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22(1):6-8
出席民事再审庭审,是检察机关使抗诉权的一项主要内容。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庭审的地民职责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检法两家的冲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再审活动中处于既是监督人又是抗诉人的特殊的地位,由此决定其职责亦包括支持抗诉与对庭审的监督两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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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5号《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直接限制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也正是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致使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走入困境。本文正是基于此困境下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法律依据从解释学的角度作一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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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由“国家本位主义”观念向“尊重市场主体意志自由”观念的变化,反映到诉讼领域中表现为诉讼模式的转变——从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建议取消我国民事检察抗诉制度,以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审判的基准,通过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来制约和监督审判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