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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开始生效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股东出资的形式作出了新的规定,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这就引发了法学界关于人力资本能否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的讨论。本文拟首先讨论公司出资的基本理论与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第27条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对人力资本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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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为防止一个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和有限责任,新《公司法》初步建立了一人公司的资本注册要求、转投资限制、财务审计、公司人格否定等制度。但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必须从严和明确一人公司货币出资制度,完善其法人人格否定、治理结构、信用体系以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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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荣光 《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6,(11):62-63
新《公司法》从今年1月1日实施后,用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在法律上已无障碍。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高校(或代表高校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高校方)用知识产权直接作价投资入股注册有限公司的操作中,因知识产权受让实体开始时尚未存在,直接作价投资入股难以操作,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攻略,方能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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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是各国公司法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股东的出资及其方式,不仅关系到公司的设立,关系到债权人和现有股东利益的保护,甚至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效益和交易秩序问题。所以在法律上对出资及其方式予以合理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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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出资的形式限定于五种,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将债权排除在外。但是在我国公司法实务中,债权出资的情况早就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其予以认可。国外立法对于债权出资的问题也大多持肯定态度。本文试图从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切入,讨论其现实合理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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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在股东违反出资形式及相应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的不足,使得实际生活中其他守约股东很难追究违约股东的责任。这一法律上的空白不仅会损害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也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社会信用的建立。本文认真讨论了国内公司法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法律救济的规定,揭示我国现有公司法律制度在股东出资责任及其他股东法律救济方面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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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对外信用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在公司存在及运转的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股东出资瑕疵与否直接决定了公司资本是否真实和充实,直接关系着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出资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公司法>颁行之前,资本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导致在经营中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公司法>实施之后,又出现了股东采用各种手段抽逃出资,即所谓实收资本缺位.本文将主要论述现行实收资本缺位的现状,详细分析其出现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危害,另外,本文还讨论了现行出资制度的瑕疵,分析其缺陷,并试图使之更加完善,最后讨论了如何建立防范实收资本缺位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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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资本筹集过程中,发起人和董事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对公司和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尽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有关发起人和董事的信义义务的规定上存在一些差别,但却有很多一致或相似之处。英美法中发起人负有不得谋取秘密利益和完全信息披露的义务;大陆法中,发起人负有忠实、勤勉、谨慎的义务。董事应正确履行披露信息义务,在非货币资产评估中履行忠实、注意、审慎义务。我国需结合本国实际,借鉴国外法律,对《公司法》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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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现代公司法立法宗旨之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原有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创新,增设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然而新《公司法》中的若干制度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尚存在若干漏洞。本文就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进行探讨,分析了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提出要从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的派生诉讼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强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的参与方面加强债权人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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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与我国公司法之完善--建立在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上的讨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喻磊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4,(2):41-44
本文突破传统公司法理论,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理论基础,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在公司中相互关系及法律地住重新界定.要求公司管理层对比股东范围更广的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公司债权人负责,围绕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展开论述。并结合实际.分析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现状,就如何完善对债权人保护的公司立法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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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芳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11):183-184
总结和阐述了我国《公司法》修订后体现出的新特点:一是进一步凸现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二是健全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三是加强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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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志强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3,(4):27-33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而没有直接规定股东的出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理论界都承认公司法领域的出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公司法独特的原则和制度安排,股东现物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能直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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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认为,股东是公司的当然所有者,公司利益就是股东利益。随着公司法理论的发展,这一观点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债权人等的利益也应该涵盖在公司利益的范围之内。在实践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了侵犯,因此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越显得重要和必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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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贵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65-71
现行相关立法缺乏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规制规则,使得一人公司股东及其债权人极容易侵损一人公司产权及公司债权人的可预期收益,从而忽视了正义和效率价值。重构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的规制规则并非是要回到2005年修订《公司法》前的完全禁止模式,而是应当对相应担保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这就需要明确法人型股东的担保决定权,建立和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直接保护机制和一人公司担保行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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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重大修订推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还是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项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对于公司独立地位滥用的一种矫正,有利于防止公司经营中的道德风险。虽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律研究之重要范畴,但其立法深层次的诉求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新形势下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道德风险已严重影响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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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以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哪些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出资、作价出资的金额多大、占多大的比例、如何分红、权利如何行使等,为股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知识产权出资人和货币出资人充分领会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可以治理出富有个性和特点的企业来,实现和谐创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