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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效力是占有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实现占有制度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谐,鼓励交易行为等方面的意义重大。研究占有效力,不但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及建立我国的占有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借鉴各国和地区对占有效力的立法规定,探讨了占有的保护效力,占有的推定效力和占有的权制取得效力等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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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效力是占有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实现占有制度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谐,鼓励交易行为等方面的意义重大。研究占有效力,不但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及建立我国的占有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借鉴各国和地区对占有效力的立法规定,探讨了占有的保护效力,占有的推定效力和占有的权制取得效力等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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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经济交往中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受物权法调整。我国现行立法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周,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善意占有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宜采“中间法立场”,兼顾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对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在立法技术上,采“例外规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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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荣 《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12,(4):118-121
有权占有是根据相关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而拥有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必须具有合法的原因或根据。如果有权占有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则有关占有的权利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就应当首先依据合同来确定,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物权法》中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因为有权占有除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外,还受到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保护。文章将试图对我国民法中的占有制度做全面的、辨证的研究与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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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凯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09,1(5):60-63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是为了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并非是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立法中如何规制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构建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对于占有制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的构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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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确立了担保物权制度,但由于立法的缺陷,我国的<担保法>的规定亦有许多粗糙之处,出现了诸多与物权基本理论背道而驰的法律规定,造成实践中的司法混乱,甚至使某些法律规定形同虚设而无任何法律上的价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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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大陆法系占有制度优缺点并存,并据此分析了构建我国占有制度面临的几个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占有制度,使财产利用逐渐回归其本身的客观属性并表现出独立的实际价值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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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权制度日臻完善的现代社会,占有制度仍在多数国家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这源于占有制度的设计价值及其独特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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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占有制度的承认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一方面维护交易安全,同时也对市场经济的运作起了润滑作用。但该制度的内容过于单薄,特别对由占有事实所产生的请求权关系的规范欠缺规定。故需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于以事后解释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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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是物权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在立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需要用法学方法进行法律论证。法经济学和法解释学的分析结果表明,为避免占有改定制度被架空,占有改定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所述的"交付"应作目的论扩大解释,保护最后一位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转而通过债权优先权的方式对其余善意受让人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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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远春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6):50-55
占有是主体对物控制支配的事实,并非民事权利。占有诉讼是作为占有核心法律效果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诉讼表现,其重于事实秩序维护,要求迅速进行并与本权诉讼不竞合。占有诉讼的提起不能按照实体条件要求,搞先审后立。在实体法完善占有制度的同时,占有诉讼也需要进行程序规范。借助解释论将占有案件纳入简易程序审理可作为权宜之计,诉讼法完善时应将占有保护案件明确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长远看,可考虑将占有诉讼程序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相对独立的制度,以体现占有保护这类事实争议与普通权利争议处理上的不同,丰富民事诉讼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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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26-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的是质物间接占有的情况下如何成立质权以及如何防止债务人与占有人妨害质权的内容。本文要关注的是这一法条的后半部分,即如何防止债务人与占有人妨害质权。按照该条规定,质权成立后,占有人按照债务人的指示处分质物的,该处分行为无效。从这条规定的本意来看,是想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处分行为无效来否定债务人和占有人的处分行为,使法律关系恢复到处分行为发生前的状态,使质权人仍然可以通过间接占有的方式占有质物从而维持质权的存在。但法律规定此种行为无效似乎忽视了该处分行为的受让人,而该受让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质物之所有权,这必将导致与本条规定完全不同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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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也在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是一种在所有权与交易安全之间的一种衡量与选择,有条件的牺牲了所有权而保护了交易安全。而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中,有关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即是对该问题加以讨论,从而得出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相较于其他的交付方式而言既未使原所有权人受到更大的损失,也同样并不能说明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及信赖有任何的瑕疵足以造成其应该与其他交付方式下的善意取得区别对待。所以,应该认同即使采用占有改定的方法进行动产的交付,仍发生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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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彩华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03-106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学理论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但我国民法通则立法中还没有规定此制度。由此 ,参照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适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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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使这个制度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本文拟根据该条规定,对此制度从其基本内容、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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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债的实现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法律规定为登记,而传统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则为占有,占有与登记两种公示方式的并存,必然导致效力上的冲突,如何妥善解决这种冲突,成为动产抵押制度能否良性运转的关键。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阐述两者冲突表现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两种公示方式冲突的建议,以期协调动产物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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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司立法对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法人董事制度。法人董事制度对于维护法人股东合法权利、完善董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我国公司立法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法人董事制度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公司实践的法人董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