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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这个曾经造成深重社会危机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国家的严厉打击之下沉寂一段时间后,如今又在直销立法出台的前夕,死而不僵地改头换面卷土重来,萁隐蔽性和反侦察性均大大增强,成为一种新式传销、直接危及到了民族经济和民族道德。为此,本文作者分析了新式传销的特点及危害,呼吁构建直销立法体系,完善打击传销的政策,提出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打击传销方针,引起了政府高层的关注,2004年7月被国务院领导批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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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3日,中国干百万直销人翘首以待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终于出台,中国直销立法水落石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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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立法后的中国直销市场合法经营,就只能把其中属于传销机制的部分根据两部条例进行转换,这将是一个艰难,甚至是痛苦的过程。对于总部设在境外的外资跨国公司,其转型难度要比内资中小企业大得多。[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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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政府积极组织打击传销并屡屡破获大案的时候,一个很现寮的问题又冒了出来——传销受害者的经济利益究竟要不要保护?
一些声音是,传销违法,参与者咎由自取,没有资格谈赔偿;另一些声音是,传销受害者不同于传销组织者,应当区别对待。本刊特邀请部分法学专家和业界观察人士,对此各抒己见。[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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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的部署,全国各地打击传销的捷报频传,严惩了一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有效遏制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进一步提高了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为中国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更加优越的社会环境,这是值得庆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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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第一个传销部门规章《传销管理办法》当中,对“传销活动参加人”使用了“传销员”这个称谓,这是符合行业惯例的。从此,“传销员”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称谓,传销员依法传销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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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0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举行电视电话会议,确定了7月16日至8月15日开展打击传销的联合行动。此次行动由工商总局和公安部统一部署,各地各级工商、公安将联同当地各级执法力量,着重查处重大传销组织以及引发的各种案件,严惩传销,打击暴力抗法的行为。
在此次打击传销中,公安部“擒贼先擒王”,重点打击传销组织头目,对那些在传销组织里已经出局的顶级人物,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场轰轰烈烈的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随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