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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是解释和模拟人类智能、智能行为及其规律的学科,主要任务是建立智能信息处理理论,进而设计可展现近似于人类智能行为的计算机系统。人工智能被认为是21世纪三大尖端技术(基因工程、纳米科技、人工智能)之一。人工智能一词最初是在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上,由约翰·麦卡锡提出的。在之后的60多年里,人工智能取得了一连串里程碑式的突破:1997年"深蓝计算机"(Deep Blue)击败了当时的世界象棋冠军卡斯帕罗夫(Garry Kasparov); 2011年超级电脑"沃森"(Wats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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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的自主性带来对责任缺口的担忧,解决办法之一是逐步发展与自主性相适应的、可望负责的人工智能道德体。被普遍认为是未来主要发展方向的显明的伦理人工智能体尽管无法成为个体责任主体,仍有望通过广义道德图灵测试的方式,获得特定社会领域的准入资格,以作为某种准道德主体成员承担特定社会角色,与人类责任主体在集体行动中共担责任。为此,显明的伦理人工智能体的道德建构最好采用结合自上而下的伦理规则与自下而上的伦理学习的混合设计,注重在联合承诺及合作互动中促成共同体成员的善,创造更负责任、更可预期的角色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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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得到高度重视并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中,我们应该努力建构一种友好人工智能,使其更好地为人类服务,避免或减少负面影响。从政府管理层面看,需要加大人工智能社会影响研究,实现智能社会的公平正义,加强对人工智能科技的监管与调控。从技术层面上,需要保证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可控性、稳健性与人性化,实现人工智能算法的公正性与透明性。从公众层面上看,需要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威胁论,克服人工智能技术恐惧思想。从关系层面看,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人工智能的国际治理。人工智能研究应该以友好人工智能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建构友好人工智能应该成为全社会的非常明确的努力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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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被想象成为"像人一样的主体"。在此基础上,人们借助主体范式和关系范式开始建构人工智能的权利话语体系。但是,无论哪一种视角,其根源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这就导致人工智能和人类的交往行为,不足以像正常的成年人一样,具有道德权利的双向社会性意义,因此,人工智能必然缺乏道德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尽管法律规范可以设定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权利,但这一权利设置更多体现为无权利的义务,并且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因此,人工智能的法律权利就是修辞性的,而非真正的法律主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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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意向性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向性因其刻画了人类智能的本质特性,而成为人工智能最关注的哲学问题之一。本文在简述意向性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人工智能采取还原与模仿立场时意向性所处的地位。进而指出意向性深刻的理论内涵有可成为人工智能的丰富思想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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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二届学术讨论会于1981年9月20日至22日在长沙举行,选出了首届理事会理事和理事长、副理事长,进行了学术交流活动。来自全国各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三百余人出席了大会。国家科委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于光远以及有方面领导同志出席了大会。于光远同志在开幕式上讲了话,并在大会期间主持了一次大型座谈会,讨论有关人工智能的一些认识问题。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楼启明同志向大会介绍了参加1981年8月在加拿大召开的第七届国际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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