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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种犯罪,它的设立对于促进我国的廉政建设意义重大。但该罪在立法上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削弱了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亟需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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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本意是打击腐败分子 ,弥补贪污、贿赂罪的不足。但是 ,由于其在犯罪客观特征、法定刑、前置制度上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 ,使该罪在实践中存在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并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的缺陷 ,故 ,建议完善、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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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符合打击腐败犯罪的要求,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然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现实中仍存在许多困境,为了解决该罪所产生的问题.必须从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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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设立正当性上存在着争论,本文在针对争论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得出此罪是为了惩罚犯罪的立法价值观点比较符合立法原意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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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着从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当前学界对此问题的争议,辩证地分析了我国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不足所在。主张针时现行立法的不足,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予以弥补和完善,以期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更加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分子,加快经济建设与发展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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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在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诸方面存在着立法缺失,尚需进一步修订;且该罪在配套制度上建设方面亟需完善。只有立与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更加有效的查处此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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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产生那天起,就引起了广泛的质疑和争议。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惩治腐败犯罪分子,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分析,探讨其本身存在的不足,对其提出有意义的探索思考,将有利于司法操作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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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明开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29-32
本文主要分析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客体、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与法定刑完善等问题。主张以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作为本罪的罪名更为科学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 ;建议立法妥善解决说明是否圆满、财产持有人等问题 ;本罪的法定刑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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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形成的体制因素、文化传统的影响和本身的缺陷三方面原因,阐明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途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和监控机制,加强监督机构的总体协调;建立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设计.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反腐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改变当前的尴尬处境,成为反腐的锐利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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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形成的体制因素、文化传统的影响和本身的缺陷三方面原因,阐明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途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和监控机制,加强监督机构的总体协调;建立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设计。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反腐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改变当前的尴尬处境,成为反腐的锐利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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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结合201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法典中关于走私罪的立法缺陷做一个简单分析,并对走私罪在刑法典中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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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功军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21-24
我国的问责制度自2003年全面进入公众视野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2011年,问责制度又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但纵观近几年的问责案例表明,现有的问责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实际操作性不强,文章基于对问责制度缺陷的思考,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对策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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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立法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体现为授予法院或检察院自由裁量的权力,这种权力基于固有的扩张性和易被滥用性,以及受传统追诉理念的影响,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新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侵害。解决这一冲突的最佳方案就是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缺陷予以揭示,从而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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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承秀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9,30(1):80-83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有极大的价值蕴涵。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程序的设计上存有缺陷。为更好地发挥回避制度的功能,实现其价值,立法上应扩大申请回避的主体范围;保障申请回避权行使主体的知情权,完善回避告知制度;延长回避告知的时间,缩短申请回避权行使的时间;弱化回避处理程序的行政色彩,对回避决定的救济程序应予以诉讼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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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近代以来国家职能发生巨变的产物,其存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行政立法在行政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的民主参与存在着很大缺陷与不足,进而导致了部门利益法制化,并削弱了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行政立法程序的重要价值追求是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民主权利,从而增强行政立法的合法性有效性。文章提出了完善行政立法具体程序中的民主参与的思路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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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思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6(5):26-28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公布,规定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仍然暴露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过于严厉,举证时限制度配套制度不健全,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得不到保障这些立法缺陷。然而要不断修改和完善这些立法缺陷,就必须通过举证时限制度由法律来直接规定,设立与完善举证时限的配套制度,扩大当事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来改善这些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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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杰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21(2):43-45
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存在着三方面的缺陷首先是概念上缺乏权威的解释说明;其次是有关赔偿的范围过窄;第三是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明确。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针对性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