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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艳春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9):163-165,176
刑事和解制度虽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运用和解方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做法却早已存在,而且刑事和解制度还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因此,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对现实中已存在的和解现象进行规制,以便更好地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增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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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工作刚刚起步,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并加强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应该直接参与刑事和解,其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只能是刑事和解的监督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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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其实是在20世纪70年代于世界范围内开始广泛传播。在此理论拓展开后在西方实践的经验上,刑事和解制度便作为新型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兴起,并对这一制度的适用逐步展开推广。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尝试,需要我们进行充分的对比、反思和探索。因此,刑事和解在我国是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的。 相似文献
4.
张瑜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10):45-50,57
自我国从西方引进刑事和解以来,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该制度经受着多种考验: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可看得见的程序之间矛盾的考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和解意愿与国家刑罚垄断权之间矛盾的考验;赔偿能力决定论与刑法平等适用间的考验;民事契约引入后致使罪刑法定遭遇挑战的考验。虽然如此,在现今的司法环境下通过程序控制,应继续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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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和解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我国北京、上海、江苏、湖南、河南等地已经有了司法实践尝试,并取得了相应成效。各地方召开的刑事和解专题研究大会并制定了地方性立法文件,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资料。但是目前仅有的地方实践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制度在中国还不够完善。当前关于刑事和解是否可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形成在中国有其深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8.
刘箭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13,26(4):76-79
刑事和解是二十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刑事思潮,它对西方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对轻微案件刑事和解的价值、必要性、可行性、轻微案件的界定及诉讼特点等作了详细的介绍,并提出了具体的程序设计和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董文辉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0(3):4-7
在西方,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解决刑事纠纷的司法制度,有自己的起源、产生的社会背景及理论基础;西方主要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等,已存在较为成熟的刑事和解实践模式和具体做法。 相似文献
10.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在恢复性司法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指导下,人民检察院应立足于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并行的原则,将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方式应用于司法实践,积极探索审查批捕阶段刑事和解机制。通过刑事和解,把矛盾消灭在基层,消除在首办环节。 相似文献
11.
彭刚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30(5):45-49
刑事和解制度因其在实现刑罚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显著的价值功能,备受世界各国的青睐。我国存在刑事和解制度本土化的土壤,但同时,由于受经济、传统文化以及观念的影响,我国确立刑事和解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困境。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应当结合现实国情,合理地吸纳国外刑事和解制度之精华,确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以确保刑事和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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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大框架下,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出现明显的不足,无法满足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为维护刑事司法的有效性,适用刑事和解对于化解矛盾、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突出的意义,本文就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的有益进行分析,探寻其存在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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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刑事和解的方式,从单纯的依靠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上升到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我国司法机关也一直在进行着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刑事和解适应了当前轻刑化的理念,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刑事和解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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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故意伤害案件的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十分必要。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和解。现有的法律法规只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有指导性意见,对于具体如何应用以及对重伤害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尚无明确的规定。对亲属之间的重伤害案件可有条件地适用刑事和解,并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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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在刑事领域中的一种特殊制度,从其提出以来就一直备受热议,尤其当论及在我国引进刑事和解制度时,观点更是不一。但就完善司法模式的角度以及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优越性而言,如能谨慎而科学地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正面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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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解决刑事纠纷的新思路,它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注意对受害人利益的维护,打破了以强制性、严厉性著称的传统刑事诉讼制度。本文通过对两种解决刑事纠纷方法的对比分析,得出了在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可行的结论,同时提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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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应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原则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检察机关参与到和解的各个过程,且应与社区矫正相对接,从而实现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共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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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恢复性司法形式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传统的刑事理念造成一定的冲击。在其兴起的司法潮流中,恢复性正义、矫正正义等理念起到理论根基的作用。并且,现代民权刑法理念的发展,为限制国家刑罚权力而保护和促进刑事被害人的市民权利提供了坚实的理念基础。在中国,传统的"和合"的理念与保守的"刑权为上"的观念并存,应就其中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合理内涵加以重构和更新,使之适合刑事和解制度。和谐社会目标和理念,也能够为刑事和解的中国之路奠定理论之基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