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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是有关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了共同犯罪的范畴,开创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先河,同时也对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发起了挑战。鉴于此,笔者将以我国刑法理论为立足点,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详尽的阐释。 相似文献
2.
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尴尬思过失共同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失共同犯罪是立法与司法的一个结,立法是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含义,将过失共同犯罪拒之门外的,然而,司法实践却让立法遭遇了尴尬。其实现实中的一些案例事实上已经运用了部分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承认过失共同犯罪也是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的。本文主要站在限制肯定说的基础上,就过失共同犯罪进行了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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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对共同犯罪这一犯罪形式做了较为完整、准确的规定,其中许多规定都值得当今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借鉴参考。《唐律》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对共同犯罪人区分主犯和从犯,对从犯的刑罚处罚比主犯减轻一等处罚。本文对《唐律》中的共同犯罪人的刑罚、共同犯罪的种类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并对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共同犯罪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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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传福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1(2):25-27
在对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中,"混合式"分类法有多处不足之处。法学研究人员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共同犯罪的分类进行分析和比较,发现分工分类法才是对共犯最为科学的分类法。因此,我国对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也应采用分工分类法教唆犯应被鉴定为独立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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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同犯罪现象日趋增多和复杂化,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出现,如何判断是否成立实行过限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成为了困扰司法人员的一大难题。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具有完善共同犯罪理论、指导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只有准确认定实行过限并合理分配刑事责任才能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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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提出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概念的基础上对实行过限的几种认定情形予以明确分类,分析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实行过限的几种情形的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期更加完善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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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奇雄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23(6):27-29
通过吸收国内共同犯罪理论中的观点,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原因力说"进行了进一步修正,认为:"通说"主张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不仅无法实现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更违背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在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上,原则上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立场,并区别对待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例外情况下,对主观方面的认定要求不宜过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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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迪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9(3):114-120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尚有争议。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犯罪论处。"这一方面在立法上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确认其为共同犯罪,这与现实情况及共同犯罪的法理极不相称。然而,如果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共同过失正犯、过失教唆犯等共同过失行为有成立的依据,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按照他们各自的主观罪过来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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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军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09,(1):61-65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尚存争议。然而,如果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那么共同过失正犯、过失教唆犯等共同过失行为有其成立的依据,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按照他们各自的主观罪过来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帮助型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红飞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3,16(5):78-82
刑法把部分为实现实行行为而存在的帮助行为规定为单独的犯罪,是帮助型犯罪.帮助型犯罪因与共同犯罪存在交叉,因而在刑法理论上比较特殊.帮助行为既构成单独犯罪,又与实行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不属于想象竞合犯也不是法规竞合,应属于总则与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应按分则所定罪名处理.刑法把部分帮助行为规定为帮助型犯罪的作法与法理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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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关系到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认定,关系到追诉时效的认定,关系到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等等,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未遂,不能一概以控制说作为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区分不同情况,依据不同标准来确定. 相似文献
14.
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理中,仍坚持传统的旧过失论是不合时宜的,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现处于主流地位的新过失论,以期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我们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不应承认所谓的共同过失犯罪、过失教唆犯以及监督过失。在人来人往的地点和时间,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的想像竞合;在人迹稀少的地点和时间,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均只需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刑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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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聚众犯罪首要分子与主犯关系进行了探讨,指出聚众犯罪的主犯包括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在聚众共同犯罪中起其他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提出只有在不以首要分子为构成要件或以首要分子作为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且首要分子不只一人的情况下,聚众犯罪首要分子才是主犯,而以首要分子为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且首要分子只为一人的情况属于单独犯罪,此时并不存在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7.
李运才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4):42-45
通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严重危害社会的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并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这个犯罪概念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统一在一起是虚幻的.从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角度得出的形式的犯罪概念和实质的犯罪概念,由于其理论基础存在争议,都不可能揭示犯罪的本质.二元的犯罪概念在方法论上存在弊端;在实践论上会导致犯罪概念的四分五裂、支离破碎.对犯罪概念的理解,要顾及实然的犯罪与应然的犯罪,过去的犯罪与现在的犯罪以及将来的犯罪,从经验和直觉的角度,犯罪是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