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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就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为此,本文初步探讨了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时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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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保险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直接依据。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势必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正确履行。在此情形下需要通过专门的合同解释制度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保证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解释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阐明解释,用于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广义的合同解释还包括补充合同漏洞的解释,如修正当事人意思的解释。这里所指的保险合同的解释仅指保险合同的阐明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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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履行,就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各自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我国技术合同的履行,贯彻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技术合同的实际履行,就是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随意改变。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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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发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4,23(1):58-61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因二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目前民事立法的现状下,虚假表示意思表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规定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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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交易时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效力并不当然无效。对合同的效力评价,需考虑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国家、社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就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同时还需从构成合同要素来区分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应修改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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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兰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8-11
预期违约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不是实际违约,但它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威胁是巨大的,这种情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建立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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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合同法的传统理论上,根据经济合同是否交付标的(财、物、劳务、智力成果等)才成立,将经济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按照这种划分,凡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不需交付标的就告成立的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此之外,还需交付标的才能成立的合同就是实践合同。显然,实践合同的当事人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尚不能成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承诺只能算作预约。这种理论还认为,经济合同中的仓储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它不仅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在经济生活中是极其有害的,它可能导致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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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其依据也只能是《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的合同;二、采取欺作、胁迫的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了。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1、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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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桢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5,(1):137-144
合同无效只意味着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意味着不得履行,更不意味着任何公法性的后果。目前的合同无效概念无法涵盖合同绝对无效的全部情形,亦无法涵盖合同相对无效。"任何人均得主张其为无效"中的"主张"有其特定的含义。合同相对无效的类型只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型"这一种,学界迄今所提及的其他类型的合同相对无效均非真正的合同相对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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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意味着合同的成立,然而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将从合同的本质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对我国的招投标法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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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并不立即消灭,作为合同信任关系的延伸,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后合同义务。实践中,当事人违反后劳动合同义务引发的劳动争议屡见不鲜,本文回顾了后劳动合同义务的发展过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角度对劳动合同后续义务进行再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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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飞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6):31-35
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最早产生于法国,随后被各国所继承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是因为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合理预见到的财产损失。本文对可预见规则的历史渊源、主要理论学说、具体实践适用以及适用的例外等方面对可预见规则进行充分探究,为可预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提供适当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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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林 《集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5(4):90-94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除合同或《海商法》另有规定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违约,应按严格责任原则确定其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