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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骏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9)
随着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行政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均意识到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加以扩大,否则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去甚远。文章仅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法》的1999年司法解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是实现依法治政的需要 ,符合立法原意 ,也是为了与《行政复议法》相协调。新司法解释说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是接近于概括式的混合模式 ,新司法解释在受案范围上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外延和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 ,但还有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范围的必要 ,应把合理性审查和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不足,已不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需要。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及各类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始终是理论界关注的重点。本文就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具体来讲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国外一些国家的受案范围规定对我国有借鉴作用,最后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的1999年司法解释放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实现依法治政的需要,符合立法原意,也是为了与《行政复议法》相协调。新司法解释说明我国行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是按近于概括式的混合模式,新民事法解释在受案范围上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外延和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但还有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范围的必要, 把合理性审查和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6.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混合模式界定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划分在当时曾起到了积极地作用。而时至今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现行行政诉讼立法明显滞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构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7.
钟花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0,10(4)
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的规定方面存在立法模式混乱、可诉行政行为范围过窄、保护的合法权利有限等问题,应当完善立法模式、扩大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扩大保护的权利范围,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付晓君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1)
权利意识的提高,行政权力的扩张,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扩大的趋势,这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提出挑战。我们应确立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利益存在不利影响的标准,即以行政行为为形式标准,以行政行为被认为存在对有关权益有不利影响为实质标准来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集中体现了公民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博弈。对该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10.
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范围进行了反思。认为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主要以列举方式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极大限制了行政赔偿范围。建议采取“概括加否定排除式”的立法模式扩大行政赔偿范围,将行政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1.
邵艳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6,19(5):95-98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权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要从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原告资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制受案范围;对诉讼费用采用无偿主义原则;诉权由公众享有。 相似文献
12.
郜凌云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0(6):79-83
对行政登记行为的特征、本质内涵作了较为系统的分析;针对行政登记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司法救济的观点,并作了较为充分的论证;阐明了行政登记行为可诉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彭华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41-51
不同于常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需在实定法的立法意图推断和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中寻求合法性源流。在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的实体性问题上,应当拓展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展合理性审查标准、明确应急管理规范的适用地位、规定复合型和多元化的证明责任及标准。在程序性问题上,应当明确行政应急行为的管辖法院和诉讼各方主体资格、构建公私利益兼顾的诉讼时间和时效、扩展“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从而在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公共危机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应急过程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徐镇峰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6):90-95
诉讼时效发端于罗马法,是一项沿革久远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核心是诉讼时效效力。关于我国大陆诉讼时效效力问题,胜诉权消灭说有其理论和实务上的缺陷。抗辩权发生说在我国未来民法典选择中具有合理性。诉讼时效效力是一个复合结构,其实质是两大效力层次的依次展开。第一个层次为诉讼时效发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取得时效抗辩权,第二个层次为诉讼时效援引的结果,就是权利的消灭。实质上,各国的立法均遵循此规律,诉讼时效效力完全可以统一到这两大效力层次上。 相似文献
15.
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长久以来,基于种种原因,我国采用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绝对确定的一元化诉讼证明标准,然而这一诉讼证明标准曲解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无视三大诉讼以及相关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有碍程序自身伦理价值的实现,同时又与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相左。绝对确定的一元化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缺陷,因此一元化证明标准必然向多元化证明标准进行转变。 相似文献
16.
欧阳锖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7,20(4):107-110
公益诉讼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具有巨大的预防和救济价值。目前,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导致公益诉讼的原告方所负担的诉讼成本过高,而诉讼收益却过低,这种成本与产出之间的巨大差异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变,势必会给我国公益诉讼的正常发展带来极大不利。解决途径可借鉴经济学有关“外部性”内化的方法,一方面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提高诉讼收益,从制度上保障公益诉讼正常发展和运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