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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调解最常用于民事诉讼,并且是民事审判的一大原则,而在公法诉讼中却被限制使用。但是,在现实的行政审判中,却存在着大量通过法院协调结案的案件,这类案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出现,并且早已形成了一种法官和当事人心照不宣的,被社会所默许的行政诉讼"准调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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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之中近七成的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对最大限度地营造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对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作者认为解决当前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调解制度的时代价值,厘清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实践中,必须充分地认识到诉权是审判权行使的前提,没有诉权行使就没有审判权行使,审判权的启动依赖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二者相互制约。通过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目前法院调解制度完善寻找出突破口。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定纷止争",处理民事纠纷方面作用显著。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东方经验"也是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的对象。但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法官中立性不足"、"当事人意思自治受限制"、"调解协议约束力差"等诸方面的不足,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各种弊端的来源概括而言就是"调审合一"模式。要使法院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必须对现行法院调解模式进行改革。我国应当废除当前的"调审合一模式",建立一种"调审分离"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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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志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11(3):63-67,72
法院调解不宜将“查明事实”作为原则;为促进调解,调解人应当在调解自愿、不危及调解优势的限度内,通过职权探知、运用经验逻辑把握案件事实.把握案件事实应排除辩论主义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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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释明权是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的修正器。当前,诉讼调解中法官释明权存在着立法和实践两方面的缺失。对此,在法院调解中法官应根据法定、平等原则,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主动运用和被动运用两种方式适时、适当的运用释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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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源于抗日战争时期的苏区,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一项特色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享誉世界。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法院调解制度在具体实施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就我国法院调解的缺陷提出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尽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已成为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之一,在现实的行政审判中却存在着大量通过法院协调、调解结案的案件。由于没有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通过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因分析和对他国和解制度的考察,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建构调解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并由此探讨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范围和程序。 相似文献
10.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本文从分析改革法院调解制度的呼声由来入手,认为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所呈现的种种弊端,根源于外在制度环境对法院调解的扭曲而并非法院调解制度本身的价值和功能缺陷,在此基础上,肯定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本身的存在价值,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