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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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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家庭生活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无过错方受有损害结果,过错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表述不准确,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充足,列举形式规定的赔偿责任过错情形不周延。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和缺陷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事责任的依据来源于侵权法 ,在对离婚损害赔偿行为认定时 ,应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加以考察 ,同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程序及实质要件上仍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网络时代,诋毁商誉的侵权主体更加隐蔽、分散,且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侵害商誉权的结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且存在责任几率的问题。诋毁商誉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能够恢复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能够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可以实现上述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参考侵权行为人过错的性质、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期间以及责任几率确定。  相似文献   

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建立侵害配偶权的高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体现了对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承认要约邀请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有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要约邀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构成侵权行为.要约邀请构成侵权责任,应包括要约邀请中存在违法行为、要约邀请导致了损害、受害人的损害与要约邀请存在因果关系、要约邀请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构成要件.要约邀请中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有:要约邀请侵害知识产权;要约邀请侵害人身权;要约邀请侵害合同债权;要约邀请侵害合法权益.要约邀请构成侵权责任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潘芸 《科技信息》2006,2(5):27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通过各国家庭法不断改革,得以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了下来。但尽管如此,该制度也并非尽善尽美的。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从方便操作和节省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过错范围,并通过合理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有条件的承认当事人之间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协议以降低权利人获得救济的成本。从而最终成为一项既能体现其权利救济价值,又能使诉讼成本最小化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法律对侵犯配偶权的救济仅规定过错配偶在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无过错配偶的保护力度较弱,无法要求婚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应将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涵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侵犯配偶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第三方责任的承担方式,更好地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性规定,可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我国首次引入的一项先进婚姻法律制度,人们对他的先进性的认识还缺乏理论深度,其责任构成也尚未明确界定,笔者正是从该问题出发,探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问题,提出个人的拙见.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即是说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过错的主体一般而言是受害人本人,但随着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增强,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除受害人本人之外的特殊过错主体。本文对这些特殊主体的界定和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张旭 《科技信息》2012,(35):I0446-I0447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起到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填补损害.抚慰受害方,承接过错方,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主要体现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过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对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笔者认为,需要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对增加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离婚双方的举证责任.完善诉讼时效等问题给予更多的研究和关注。这种制度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会提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遇见自己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侵权的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许多学者已经做出来详细而又系统的理论研究,如陈苇,史尚宽,林秀雄,夏吟兰等学者。本文也是在这些学者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11.
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及其公平分配原则是离婚经济补偿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和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家事劳动则是取得经济补偿权的前提条件。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实现的规定有的限制过死,有的含混不清,应予以扩充和细化,以求便于司法实践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相似文献   

12.
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及其公平分配原则是离婚经济补偿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和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家事劳动则是取得经济补偿权的前提条件。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实现的规定有的限制过死,有的含混不清,应予以扩充和细化,以求便于司法实践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相似文献   

13.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登记与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出卖依法自建的房屋,即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也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应属无权处分,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14.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桂南岭 《科技信息》2007,(27):252-255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司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1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公务给相对人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既是我国宪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政精神损害案件的发生,给我国行政精神损害的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的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还存在很大缺陷,亟需完善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犯罪行为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不能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这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修正,并以人格权为切入点探讨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给予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17.
夫妻关系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最长久和最特殊的人际关系。不能否认,在婚姻中,夫妻间的确持续进行着交换活动,或者说是一场交易,而且是一生中最漫长的交易。本文旨在简单介绍国内外学者对夫妻社会交换关系研究的现状。  相似文献   

18.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未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双方皆无过错时的责任划分作出规定,理论界对此观点各异,争议焦点主要在机动车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还是只承担10%的责任,亦或是双方承担公平责任。对此笔者观点趋向于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这个观点。并从第76条的设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事故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性质和作用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19.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加,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已不能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整。文章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修改和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思考和建议,诸如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完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种类;建立夫妻无形财产转换制度等。  相似文献   

20.
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实践中的大量纠纷也因此而发生。夫妻财产制与民法的其它制度如共有制度、代理制度、无权处分制度有密切联系。现行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疏漏和模糊的地方,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的不少困惑和两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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