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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5)
董事是现代公司的灵魂和核心,董事是公司各类利益相关者中权利最大的主体。董事在被选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设立经过的调查,变态设立事项的调查,担保和填补责任,信息披露执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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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凤玲 《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04,12(4):60-63
在遵循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在任何时期,而不仅仅只是在公司破产或 濒临破产时,都应对公司既有的债权人承担一种间接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在现行立法和合同权利之外给 债权人利益以更多的关注,这样做非但不会降低公司运作的效率,反而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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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央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2)
英美衡平法下的Fiduciary概念包括了董事和经理,造成了公司中董事和经理在义务和责任方面的混同.董事并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应以代理法规则为基础来确认经理的义务体系.与董事义务相比,经理应具有更高的忠实义务,经理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是一般过失.经理契约豁免经理义务的底限是小能因为免除经理义务而使董事会失去监控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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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慧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7,27(1):78-81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而董事会运行的程度又取决于董事是否对公司的忠诚和勤勉。新《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种概括性和宣示性的规定并不能有效阻止董事违反义务的发生,应在此基础上规定最低限度注意义务和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董事在不同类型公司的监督作用虽然在《公司法》中有所体现,但在具体条文中反映出的不彻底性和不适当性使成文法与实践相脱节,应对董事监督义务加以补充和扩展。 相似文献
7.
权利和义务相伴而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当违约方违约责任产生之时,与损方相对应的补救权利却因法律未明确授权而缺失,这既不利于受损方合同利益的保护,也影响了合同法律体系的合理与完善。中国合同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民事权利对等性,对受损方的违约补救权利要予以立法上的充分保护、高度尊重和必要限制。合同立法原则应以权利本位代替义务本位,应明确而直接赋予受损方以违约补救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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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托业的逐渐盛行,越来越多的人将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信托关系,随之产生的董事义务也不言而喻。但鉴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本身的区别,美国与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义务也相应不同。本文将从中美两国董事主要的两种义务比较着手,希望通过借鉴和探究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学界对股东、公司与董事间的关系研究已不断深入,而控制股东与董事的注意义务的研究却没能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以控制股东为视角.从多个方面对比控制股东与董事的注意义务,对区分两者的注意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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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司立法对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法人董事制度。法人董事制度对于维护法人股东合法权利、完善董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我国公司立法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法人董事制度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公司实践的法人董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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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国际潮流的推动和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背景下正成为科研主体,这与新<公司法>鼓励公司成为市场活动的主要力量相契合.企业社会责任正初步法律化,新<公司法>对此只做了导向性规定,企业科研活动应遵从社会责任导向.企业科研社会责任的有效承担需要法律规制,但更需要形成多方合力作用,以责任和谐和利益联结的制度安排发挥合力,最终促成企业自觉行动的意识和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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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侠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5(7):194-196
监事作为公司内部专司监督之职的人员,对公司负有法定的义务。监事义务的履行必须有责任作为保障,而我国的公司法律规范中对监事的责任规定过于简略。鉴于此,有必要建立起完善的监事法律责任制度,以促使监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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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森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2(4):28-32
国有企业传统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要搞好国有企业,必须推进国企公司制改革,国企公司制改革关键应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分两种情况来完善国企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一是国企公司制改革中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规则,其着眼点应该是在依据《公司法》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注意企业法和公司法两种框架下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对接;其二是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其着眼点应该是保障公司法在实践中的有效运作,严格规范公司监督机制;排除行政干预,公证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机构,同时也是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在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公证应有其自己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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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后,人们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望日益增强,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也逐渐得到提高,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人们有着更高的期望.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出发,分析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及问题,从法律视角提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几点建议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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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经营者为追求有限责任利益,将其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结果。承认一人公司是世界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公司法》仍然没有承认一人公司,而实践中一人公司却普遍存在,造成了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和操作上的混乱。因此,建议《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加以重新立法和规制,明确赋予一人公司之合法性。同时,通过完善《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严格限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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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除对特定行业另有规定外,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理论上可以实现"零首付"出资。本文从最低注册资本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对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以及对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是历史的选择。同时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笔者提出建议意见,以建立和完善对公司信用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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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国忠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4):83-88
公司应当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利,立法对此没有禁止的必要。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制公司内部决议,可以限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但公司章程或内部决议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决议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会产生担保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9.
张勇敏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6,19(6):78-81
“以人为本”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与“以资为本”的传统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严重滞后。表现在合伙企业法对合伙类型规定过于单一,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过于严格,相关金融法律制度对融资的许多障碍设置,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应修改合伙企业法,允许高科技企业选择有限合伙形式;修改公司法,降低公司的准入门槛;建立外部人治理结构,允许商业银行等大的风险投资机构成为公司股东,直接监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