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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是犯罪性质的转化,只要罪犯实施了暴力等行为就构成既遂。而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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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即所谓的"转化型抢劫罪"。依据本条规定,"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重要要件之一。而本条所规定之"暴力"所包含的行为方式和程度如何,以及本条所指之"暴力"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之"暴力"有何关系,将是下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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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抢劫而发生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四种案情中,只有先“致人重伤死亡”后劫取财物的,并且“致人重伤死亡”的目目是为了劫取财物的,才能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这一问题的探讨并加以明确,对于正确量刑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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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对行为人在明知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暴力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称呼.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认为该行为构成抢夺罪,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提出的“公然盗窃”说主张盗窃行为不应该仅仅限于“秘密窃取”,“公然窃取”亦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公然盗窃”说坚持成立盗窃罪不必须具有“秘密性”,但抢夺罪一定要具有作用于财物的“暴力性”;通说则认为抢夺罪的核心在于“公然性”,不一定非要具备对物暴力的行为,但盗窃罪必须要具有“秘密性”.通过对两种理论的阐述和比较,认为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将“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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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生命的赞歌──论“三言”的女性意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剑影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2)
本文从女性反抗暴力、追求爱情婚姻自主和施展各种才华三方面着笔,阐述冯梦龙在“三言”中流露出的女性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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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云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1(1):22-24
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本主要对该罪的犯罪对象、拒不退还或交出及其告诉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已有观念进行辨析,澄清侵占罪的对象范围,即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不应局限于合法占有,而应解释为事实上持有控制;区别遗忘物和遗失物,二不能混同;埋藏物,应当包括所有人明确和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两种类型。其次.论证了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侵占罪必要构成要件,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最后,简单阐述了侵占罪的告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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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程正华与程东合谋抢钱,并向程东出示过匕首,案发时,程正华亲自抢包,但未向被害人出示过匕首,程东假借问路,阻拦被害人及时抓捕程正华,后逃跑,程正华不知主犯用匕首拒捕的情况。程正华在逃跑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抗拒抓捕。程正华没有向被害人明示或暗示凶器,仍然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而不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程东对程正华携带凶器这一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并且为之逃匿提供帮助,也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两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①第4条规定的情况,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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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柱环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7,28(4):45-48
美国华裔文学和非裔文学中都有大量的性别暴力描写,其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少数族裔反抗白人霸权的反话语,是从边缘向白人中心的挑战。非裔文学中的性别暴力描写反映了黑人女性受到的压迫,控诉了白人种族主义。以赵健秀为代表的华裔文学中的性别暴力描写,只是一种虚构和“臆想”,试图颠覆所谓华裔模范族裔的神话,但是这种性别暴力指向的是白人女性,最终达到的效果只是印证白人主流的“可怕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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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分析资本原始积累时指出:“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对这一观点,我们应结合马克恩对暴力掠夺农民土地和殖民制度的分析,从暴力的起因和目的在于经济、暴力手段是经济力的体现、暴力要以经济力量为基础等多方面来理解。资本原始积累中的暴力,人为地强行缩短了从旧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的过渡,加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这是就暴力的作用而言的,而不能表明这种暴力的性质。不能把暴力的作用和性质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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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关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公共财物存在争议的现状,本文从法理学的视角,试图从法律规范的自身特点以及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类推等角度对此进行剖析,认为我国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然及实然地包括了公共财物,并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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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还破坏和冲击了实际占有人的权利行使,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对各种盗窃罪犯罪客体学说的分析,认为能够正确反映盗窃行为人所(欲)影响或者改变的、处在具体联系中的行为对象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的,只能是他人对于公私财物的占有权,并展开了对“占有”的理解。在坚持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观点下,认为秘密将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盗回,可以作为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将自己已被依法没收、扣押而丧失占有的财物盗回则是侵犯了国家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而成立盗窃罪。赃物也应根据其具体的性质纳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对于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平衡盗窃罪的打击范围合理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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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昊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5):45-50
隐私权作为被害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维护被害人独立完整的人格价值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却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制度规定,致使被害人隐私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屡屡遭受侵害,一度引起学界对“被害人二次被害化”[1]问题的思考。鉴于此,本文以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其成因为分析对象,展开对刑事被害人隐私权侵权现象的相应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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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祥亮 《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5,18(1):9-12
传统观点认为壮族“不落夫家”婚俗是历史上壮族母系制的残存,文章通过与壮族同源的傣族入赘婚俗的比较,并结合相关史料,说明壮族“不落夫家”并不是母系制的残存,而是壮族妇女反抗封建宗法制度的产物;壮族由母系向父系转变的残存应是入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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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屹辉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03,28(4):103-104
高校社科学报要有一个明确而科学的定位。其性质定位是学术性,体现在求真、求新和求深上;其层次定位可划分为“顶尖层次”、“高级层次”和“普通层次”,这实际上是一种心理上的认同和参照;其内容定位就目前来说,还是要在综合性中求变化、求特色;其对象定位包括作者对象和读者对象,要从提高学报的质量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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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被害人权益在刑事司法中如果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透射出刑事诉讼机制本身有不可克服的缺陷,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而生。本文从恢复正义、人道主义、法经济学、目的刑论多维理论论证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可行性;通过分析英美国家、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被害人补偿制度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国内的实践探索,相互印证,勾勒出我国具有建立该项制度的现实可能性,为我国尽早构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提供理论和现实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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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当场击毙”问题的国内立法、国际人权法相关法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当场击毙”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观点,建议我国立法从本体和关联中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基本人权(尤其是危害行为实施人的相关人权)的尊重,使法律效能与社会效应达到最大程度上的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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