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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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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而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应当通过立法将他们协调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
缪素娟 《科技信息》2008,(9):233-234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物权变更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完善明确而具有一般性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善意第三人能够优先于原所有权人而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制度规则。本文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沿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动产善意取得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物权方面所作的突破进行了介绍。  相似文献   

3.
分析了无权处分的概念及其效力,指出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缺陷,提出应在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5.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无权处分问题又一次推向争论的中心。无权处分行为仅指债权合同,《合同法》规定其为效力待定,《物权法》亦未改变这一看法。而该司法解释却“越位”采取有效说,但其理论依据显然不足。未来修法时,可将无权处分规定为效力待定,但第三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时合同有效,以实现无权处分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和多方权利人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剖析处分行为的本质——"处分权人一次性有效行使",理清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争议焦点,将无权处分置于共同的基础进行探讨——债权合同及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明晰了在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系指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而非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会直接影响物权的安全性,但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应优先保护交易秩序安全。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问题被法学界称为"法学上的精灵",其曾经困扰台湾法学界五十载,经过王泽鉴先生的多次"拨乱反正",最终将其驯服。无权处分问题至今仍困扰着我国大陆法学界,其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是无权处分问题的核心。从宏观的角度看,无权处分制度既涉及《合同法》领域又涉及《物权法》领域;从微观角度看,无权处分制度不仅涉及无权处分人与财产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涉及无权处分人和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法律不同价值之间衡量取舍。  相似文献   

8.
与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适用相比,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在于:对“无权处分”的理解,对“善意”的认定,对善意“准据时间”的断定,对“价格合理”的判断及对“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之例外情况的处理等方面。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有不严密之处,司法解释或《物权法》修订时应完善之。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分。鉴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的价值功能、理论依据及制度基础,《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该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包含物权和债权两方面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0.
无权处分涉及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不同的法律规定直接关乎交易利益与安全。本文针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的规定,主要通过保护当事人利益和鼓励交易的原则,探讨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和效力。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仍有很大不足,应当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再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利用利益衡量方法,在对无权处分类型化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2.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13.
无权处分合同,民法通则颁布以前的我国大陆,采用法国的意思主义模式,台湾采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香港、澳门实行的是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大陆实行效力待定原则;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及出卖人事后能否取得处分权;澳门实行无效原则,但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无效变为有效;台湾法律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理论和实务上都属于效力待定原则;香港法律从实际需要出发,实行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由此可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存在三种原则:完全有效原则、无效原则和效力待定原则,大陆民事立法应取消效力待定制度,实行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仍有很大不足,应当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再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利用利益衡量方法,在对无权处分类型化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5.
在债权形式主义背景下无权处分与合同的效力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16.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无权处分情况之下处分合同有效,至此,善意取得制度以合同有效为构成要件的阻碍已经消除.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在于“善意”,是法律对实务中这种特殊现象的一种总结和对交易安全的特殊保护,与合同的效力并无逻辑关联;此外,判断合同的效力不应区分买受人的善意与恶意,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仅仅只能对出卖人是否愿意与之签订合同的负担行为有认识,对出卖人是否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的处分行为永远是“善意的”;在出卖人“善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场合,可以依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来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注重对经济交易安全的保护。从理论依据、法律渊源、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却没有对其核心要件,即善意做出单独界定,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中的分歧。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标准的界定应在秉承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的基础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基于法理公平和经济成本分析,应将重大过失纳入善意的排除情形;为使实务操作更具可参照性,应进一步厘清各种善意排除情形的证明标准;基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和体系解释法的运用,应将善意准据时间确定为变更登记完毕之时或之前。  相似文献   

19.
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和意大利法对善意取得制度都予了明确的规定,选择了不同的立法路径。对我国而言,参照西方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状况,完善物权立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典型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例的简单考察,以期裨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相似文献   

20.
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学上一项十分复杂的制度。《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颁布后,学者就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关于其效力问题,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区分负担行为说和处分行为说、完全无效力说和效力待定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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