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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与相互考察,在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考察的一段时间.本文描述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侵权的各种行为及其表现,分析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原因.在现行<劳动法>条文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出了改革式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升级.尽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一步完善,但是还有许多缺陷亟待解决.本文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尝试通过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对试用期限做出系统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  相似文献   

2.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试用期等问题都有新的规定。从规章制度的修订及完善、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及法律后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变化及法律后果、试用期的规定等方面,探讨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规范使用《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3.
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也是劳动法要重点保护的对象。劳动法上的所谓劳动,乃是劳动力所有者在与资本所有者订立用工契约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的前提下,按照契约约定或用工者及其代理人的管理指令所从事的具有人身隶属属性和协作分工性质的相关工作或活动,它具有劳动内容的约定性、劳动活动的内部分工性、劳动成果的分配性和劳动保护的强制性等法律特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平等就业权等权利.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保护劳动者职业稳定权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关系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美国较为系统的劳动立法、强大的工会组织、完善的就业政策以及健全的劳动权益维护机制对雇员职业稳定权的保护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以此为借鉴,保护我国劳动者职业稳定权应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积极构建劳资协商平台,完善内部劳动力市场。  相似文献   

5.
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与劳动法之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构建和谐社会呼唤和谐的劳动关系。文章从八个方面对我国正在讨论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所做的规定进行比较,说明我国劳动法规在保护劳动者利益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有许多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正>五一劳动节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北京出席全国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胡锦涛在大会致辞时提出,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新华社》4月28日)尊重劳动,保护劳动,维护劳动者权益,不仅是一个有希望的国家应奉行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7.
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我国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法制体系和市场化体系,在保障公民劳动权力、消除就业歧视、让农民工充分享有民主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尚待进一步磨合:解决、完善。  相似文献   

8.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执行,劳动争议发生数量大量增长。利用1988~2011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实证研究立法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立法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显著正相关;加大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力度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数量。因此,我国应该坚持加强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继续完善调整劳动争议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并提高实际工资占实际GDP的比重,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公司法继续维持既有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仍未明确设立劳动者股权及其收益和保护的条款,与现代公司体制实践及要求相比,研究争议空间较大。有关研究表明,企业劳动资源的商品、资本属性决定着劳动要素收益的工资性、股权性收益;通过公司劳动资源股份化、制度化安排,可使劳动者通过持有企业股份实现工资、红利双重收益,否则劳动者永远不能实现劳动致富的梦想。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完善现有《公司法》有关条款,增加依法实施劳动资源股份化及其收益保护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进一步强化企业工会组织体系,切实增强劳动者工资、利润等合法权益组织体制保障。  相似文献   

10.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在招工登记表上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情况,对于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来讲属于无效约定。在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所以读者朋友在求职过程中遇到这种约定应当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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