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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我国对于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方法,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第一款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属于可抵押财产之范围,具体应包括其他动产、部分限制流通物以及某些财产性权利等。就此类财产的抵押是否应当登记,登记的效力如何以及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的程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出发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澄清该模糊之处,对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甚有裨益。  相似文献   

2.
吕敏 《科技信息》2012,(7):646-646,651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并应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3.
浮动抵押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衡平法的担保制度,我国引入浮动抵押制度的背景是因为融资实践中融资担保过于依赖不动产。这造成了抵押的房地产成为银行的间接资产.加大了银行的风险.而缺少不动产的中小企业贷款更难等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鉴于浮动抵押制度具有扩大抵押人担保能力、不影响抵押人正常经营等独特优势.物权法在动产范围引进了这一原则。这对于充分利用企业动产的担保价值.缓解企业融资难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抵御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担保物权中,《物权法》关于抵押转让制度规定却存在许多不足: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没有兼顾当事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仅以替代清偿作为唯一解除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状况,针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6.
以矿产为原材料的矿业动产浮动抵押,是矿业担保的出路。矿山企业以开采的矿产、生产设备、矿产品等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作抵押,矿产或矿产品是主要的抵押财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为抵押权实现而必须登记。矿产的减少是矿产品的增加,动态平衡中将处分矿产品的货款通过账户质押而连续实现抵押权。这既能获得长期贷款又可以保障抵押权的安全。  相似文献   

7.
各国民法普遍准许重复抵押而不是余额抵押,准许抵押人就同一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禁止超额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时抵押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超额抵押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识不一.担保法规定以抵押物的价值限制抵押权的再次设定,不符合抵押担保制度的目的,违反了同一财产数个抵押权并存时按顺序清偿的法理.  相似文献   

8.
动产抵押制度虽然已经在我国法律中予以确立,然而其制度本身却与我国物权法体系不相协调,违背我国物权法传统的公示公信原则,实践中,由于动产抵押适用范围限制较少、登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动产抵押制度不能有效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通过对一般动产抵押制度合理性质疑,结合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与登记两方面,提出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9.
1995年我国在《担保法》第三章"抵押"中对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作了一体的规定。动产抵押由于其自身性质的特殊性,显得与大陆法系框架之下的理论体系格格不入,在实践中也有不稳定因素可能危及交易安全。本文试就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公式方法、实现方式等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0.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11.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12.
典当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典当物范围已经由动产逐步扩展至不动产和无形财产领域,典当行业务种类也由传统的动产质押逐步扩展到所谓的权利质押典当和不动产抵押典当,这使得典当业的发展面临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如何运用法律工具,为典当行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13.
缪素娟 《科技信息》2008,(9):233-234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物权变更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完善明确而具有一般性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善意第三人能够优先于原所有权人而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制度规则。本文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沿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动产善意取得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物权方面所作的突破进行了介绍。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的理论、立法例及实施效果比较分析,认为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在功能、设定、公示方法及效力以及担保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是雷同的,两者同时规定在民法草案中并不合理。笔者主张在民法草案中既不规定动产让与担保,也不规定动产抵押;在民法典之外,也不必移植动产让与担保,而是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规定动产抵押,制定动产抵押法,或者将动产抵押继续保留在《担保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我国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就使得动产抵押制度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力而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通过分析国内外动产抵押权客体的立法例证,研究限制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与解决物权公示公信力问题的关系,为如何认定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实现动产抵押制度中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6.
程玮 《海峡科学》2006,(4):35-3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最早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制度。从我国现行法来看,虽然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已有不少,但就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尚属鲜见。2005年7月的《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利于科学完善与正确实施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7.
抵押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和抵押担保交易的正常运行.《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抵押制度中抵押权实行的相关法条规定得仍然较为原则,在抵押权实行的机制、制度、机构、程序等方面进行重构和创新设置以实现抵押制度的完善是亟待解决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的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传统上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由于在不动产条件下存在登记权利和真实权利的冲突,给交易活动带来不便,因此扩大传统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担保法》没有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性,仅仅从程序和内容上对抵押人享有的处分权做出限制,显然是不足的。这些限制仍然局限于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来担保抵押权人的利益,而不注重对抵押人的追及权的保护,因此分析抵押物转让规定的不足,有助于逐步建立完善的抵押担保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0.
论浮动抵押中抵押权人利益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物权法的研究和制定过程中,浮动抵押制度以其不可抵挡之势出现在学者和立法者面前,该制度在我国的移植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分析了严格浮动抵押的设定;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以防止抵押人滥用权利;明确了浮动抵押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次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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