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刘志高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4,24(2):35-37,41
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界定,采用了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规范标准,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形式特征。在我国刑法推崇罪刑法定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不妥的,而应以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并从“事实犯罪”、“法定犯罪”两种角度考察、界定犯罪的概念。 相似文献
2.
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部分东欧国家以及我国,响起了一片倒社会危害性之声,仿佛它是破坏法制的“万恶之源”。与此相联系,国内一些学者在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上主张用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其实,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明知的社会危害性是对狭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所谓的狭义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法益造成的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即李斯特倡导的实质违法性,它不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和行为人的自身情况。这样的概念并不模糊,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它是“任何中等智力的人都能够理解的”。在我国当前的国情条件下,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说,仍是必要的、合理的。 相似文献
3.
4.
在宏观上,违法性认识应当以一种能影响构成要件中犯罪故意的要素的形式存在于犯罪论体系中.在微观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在区别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基础上展开讨论:在刑事犯中,犯罪故意的成立需要违法性认识;在行政犯中,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可以了. 相似文献
5.
6.
谈及到违法性认识(也称违法性意识)这种专业词汇时,估计不会有太多人能够理解词中之义。但如果问及不知者无罪这样的说法,十有八九都会耳熟能详。这一句简单的不知者无罪,就是违法性认识必要性的最佳写照。知的内容是什么?应该是社会危害性还是刑事违法性呢?罪的形式又是什么?故意、过失抑或是完全无罪?学界的争议可谓是百家争鸣,而笔者认为这些争议的背后所隐藏的则是学者们透析这个问题时所采用的不同视角。在接下来的文章里笔者将进一步详解。 相似文献
7.
杨武松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欧美反垄断法的延展史已证明,垄断违法性的实质认定从规范的确立到司法案例的裁判都具有极端重要性。中国反垄断法有目的性规范却缺乏恰当的价值规范与适当的价值判断路径,使我国反垄断法在垄断违法性认定上存在诸多缺陷,不利于现代经济治理的开展。因此,改变反垄断法的价值规范构成,拓宽反垄断的司法路径,完善垄断责任有效性,是实现我国竞争法制度转型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 相似文献
9.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大陆法系中违法性论中的重要内容,其以刑法的谦抑性为内核,以消极认定犯罪为功能.作为一个发展完善的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引入,能够很好地解决我国现存犯罪构成理论缺乏出罪事由的弊端,同时对于未来的刑法改革也具有多方面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0.
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取长补短,力图从犯罪的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学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